基于转变支付结构下金融创新与监管的博弈分析
基于转变支付结构下金融创新与监管的博弈分析
[摘要]本文结合后危机时代美国投行外部监管趋紧、经营风险威胁及其信誉危机所引起支付结构的转变,从社会福利的角度出发寻求后危机时代金融创新与监管的均衡博弈策略即“金融监管—合规创新”,并探讨在新的均衡策略下美国投行的模式转变和发展路径分析。
[关键词]投资银行;社会福利;静态博弈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4)9-0101-02
1 引言
历览美国两百年的金融发展史,可以发现金融创新与监管总是在对抗中进行大规模的改革和重组。一方面,金融创新能够推动金融发展但同时也会带来新的风险,冲击和完善现行金融监管制度;另一方面,金融监管为金融创新指明了方向,一定程度上引导和刺激金融创新发展。对此,贾甫等(2013)[1]认为最优金融监管模式的建立既是促进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完善的过程,也是抑制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的过程;崔晓蕾等(2011)[2]从有限理性的角度出发,分别对金融机构间的对称博弈关系及与监管机构间的非对称博弈关系进行分析得出创新与监管的长期均衡点;而魏伟等(2011)[3]认为金融自由化政策导演了此次危机。新自由主义政策未根本撼动下,美国投行短期受限长期仍将重获自由发展空间。
本文则主要从社会福利性的角度出发,结合后危机时代美国外部监管趋紧、投行经营风险威胁及其信誉危机所引起支付结构的转变,寻求美国投行创新与监管的均衡博弈策略即“金融监管—合规创新”,并探讨在新的均衡策略下美国投行的模式转变和发展路径分析。鉴于美国投行在世界范围内的领导力和传染力,对其分析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借鉴意义。
2 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社会福利性博弈分析
鉴于金融创新产品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央行只能在类似的监管领域中进行模糊监管。初始时期,监管的震慑力可能促使金融机构合规创新。但当监管自身边界开始出现,特别是监管懈怠性开始显现时,监管震慑力下降,个体利益最大化的特性就会表现出来。
对此,本文借鉴张萍等(2010)做出如下假设:①两类参与者即金融创新机构和金融监管机构(i=1,2);②四种策略空间(监管,合规创新)、(不监管,合规创新)、(监管,违规创新)、(不监管,违规创新);③当违规创新时,金融监管部门可通过事后监管检查出来;④参与者互相了解即完全信息。合规创新产生正的社会效应,反之则产生负的社会效应。其中:F为投行违规创新的罚款、c为央行每次监管发生的成本、d为违规创新获得的超额利润、a1和a2分别为合规创新时投行和监管机构获得的社会收益、a3和a4分别为违规创新时投行和监管机构获得的社会收益。显然,a2>a1>a3>a4,则完全信息静态博弈策略方程如表1所示:
综上可得混合策略纳什均衡点B(c/F, (d+a3-a1)/F)。由式(1)知,当监管成本c越高,投行违规创新概率就越高,违规创新概率的高低取决于监管成本的高低。由式(2)得,监管的概率与违规创新产生的超额利润(d)以及产生的社会效应a3成正相关关系;与合规创新产生的社会效益a1呈负相关关系;高额的违规罚款F将滋生监管人员惰性,降低央行监管的概率。以投行为首的金融创新与监管就是微观经济创新主体与金融监管当局之间的一场博弈。只有金融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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