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继承法》的修改与完善
论我国《继承法》的修改与完善
摘要我国的《继承法》制定于刚刚改革开放的计划经济时代,目前已经出现诸多不适应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内容,亟需修改。针对现行《继承法》中法定继承的主体范围不合理、法定继承顺序过于僵化等问题,修改中应该适度扩大法定继承权的主体范围、不固定配偶的继承顺序、合理调整继承人的顺序。
关键词继承法法定继承人遗嘱效力
作者简介:车栗莹,华北电力大学法政系法学专业2010级。
中图分类号::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2-063-02
继承是一个古老而常新的话题,自人类社会有了剩余财产后,继承作为一种制度就与人们的社会、经济、家庭化生活息息相关。继承作为取得财产的重要方式,历来为人们所重视,继承法是民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与一国的文化传统、婚姻家庭制度有密切联系,在社会生活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我国《继承法》颁布于改革开放刚刚开始的1985年,内容简单,与当时的社会生活条件基本上是相适应的。然而,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经济生活条件已经发生了相当大的变化,现行《继承法》也日益显现不适应现代生活的需求的弊病。
一、“北京大兴灭门案”案例剖析
2009年11月27日16时许,北京市大兴区发生一起震惊全国的灭门惨案,一家六口家中被害,最小的年龄不到2岁。案犯是李家的一家之主李磊。2009年11月23日,李磊将父母、妹妹、妻子王美玲和两个儿子杀死。2010年10月,北京市一中院对此案作出判决,李磊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并附带赔偿奶奶、姥姥、岳父岳母345万余元。2011年9月16日上午,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李磊被执行死刑。根据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其身后的财产分割将开始启动。
根据李磊在开庭时的供述,李家人死亡的先后顺序分别为李磊的妻子、李磊的妹妹、李磊的父亲、李磊的母亲及两个儿子。根据我国《继承法》第7条第1款:“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丧失继承权,由于李磊故意杀害了上述6位家人,所以丧失了对他们全部的继承权。李磊被判处的民事赔偿345万余元只能从其个人财产中支付。其次,是关于李磊在临死前留下了一份遗嘱,虽然无论李磊的遗嘱是否有效都不影响他奶奶的继承权。但是这份遗嘱的效力问题仍然是一个讨论的热点。根据我国关于遗嘱有效条件的规定,并不排除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李磊的遗嘱能力,中国的遗嘱能力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要求是一样的,由此可见,李磊的遗嘱效力仍是有效。在该过程中,李磊的遗产如果由其奶奶来继承,应首先用于支付赔偿款,支付后如果有剩余,则归其奶奶所有,如果不够赔偿,李磊的奶奶也无需另行赔偿,除非她自愿承担。
接下来,便是李家其他人的遗产问题。如果以刑事案件的审理来确定李家其他人的死亡顺序,那么李磊的妻子死后,她的个人财产由李磊的岳父母、两个儿子来继承,每人分得四分之一;李磊的妹妹死后,她的个人财产由李磊的父母继承;李磊的父母死后,其个人财产加上从女儿那边继承得来的财产由李磊的母亲和奶奶来继承;李磊的母亲死后,其个人财产加上从女儿和丈夫那继承得来的财产由李磊的姥姥来继承;李磊的两个儿子死后,两人的个人财产加上从李磊的妻子那继承的遗产由李磊的岳父母来继承。
综上,李磊的岳父母应继承李磊的妻子和两个儿子的所有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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