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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南溪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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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南溪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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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南溪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
(代拟稿)
第一条 为依法做好南溪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城乡统筹发展,人员,应当享受征地农转非安置待遇。
第十二条 被征地户户籍中的下列人员,只办理农转非户籍手续,不享受征地农转非安置待遇:
(一)原城镇户籍人员迁入被征地户的;
(二)其他农村户籍人员经协商迁入被征地户的;
(三)将户口迁回原籍的回乡退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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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享受征地补偿安置的。
第十三条 农转非安置人员的出生日期,以公安部门的户籍登记为准。
第十三条 征地时已满16周岁的农转非安置人员,由征地机构按照宜宾市人民政府印发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政策的有关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第十四条 被征地村民的承包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应当及时交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被征收土地对应承包土地面积应当予以核减。
第十五条 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时,需要对被征地范围内农村村民住房(以下简称“农房”)实施拆迁的,对被拆迁户应分别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房屋安置:
(一)被拆迁农房属于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区内的,主要采取货币方式安置或者还房方式安置。
(二)被拆迁农房属于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区外的,主要采取自建房方式安置。
被拆迁安置人员只能享受一次房屋安置,每户只能选择一种安置方式。
房屋安置的具体方式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明确。
第十六条 对被拆迁户房屋的安置补偿,应当遵循“一户村民只能有一处不超过规定面积的宅基地”和“一户多宅的,面积合并计算;一宅多户的,人口合并计算”的原则,按照以下方式计算面积实施补偿:
(一)被拆迁户能够出具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宅基地证)、农房用地批准文件或者其他有效证明材料证明房屋合法性的,根据农房实际建筑面积和结构计算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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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拆迁户不能出具被拆迁房屋有效证明材料的,该部分房屋可以参照宜宾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宜宾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中房屋简易结构、偏房补偿标准适当予以补偿。
第十七条 选择还房方式安置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政府根据应安置人数,按照人均30平方米的基本住房安置面积提供安置房,被拆迁户不支付购房费用。被拆迁户原住房面积人均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以内部分不予补偿。基本住房安置面积按照先正房后偏房、建筑质量由好到差的顺序进行抵扣。
(二)被拆迁农房合法建筑面积超出人均3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宜宾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宜宾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中房屋重置价标准的相关规定给予补偿。
(三)被拆迁户根据家庭需求,每户可以增购不超过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的面积,增购价格由南溪区政府在分配安置房时确定。
分配安置房时,按照建筑面积60元/㎡的标准给予被拆迁户简装费补助。被拆迁户应缴纳的购房费用,在分配安置房时一并结清。安置房的其他费用和管理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选择货币方式安置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根据应进行房屋安置的人数,一次性计发人均30平方米的基本住房安置面积购房费。被拆迁户原住房面积人均30平方米以内(含30平方米)的部分,不再进行补偿,其原住房按照先正房后偏房、建筑质量由好到差的顺序进行抵扣;人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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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照宜宾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宜宾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中房屋重置价标准计算补偿。
(二)基本住房安置面积购房费按照下列标准发放。
1.南溪街道办事处、罗龙街道办事处每个应安置人员105000元。
2.裴石镇、石鼓乡范围,每个应安置人员90000元。
3.其他乡(镇)范围,每个应安置人员60000元。
第十九条 选择自建房方式安置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被拆迁农房按照宜宾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宜宾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中房屋重置价标准计算补偿。同时,按照每个应安置人员5000元的标准,给予被拆迁户新建房一次性基础设施建设补助,用于新建房的占地青苗、附着物补偿、场地平整、水电气设施等。
(二)农房拆迁补偿补助后,由被拆迁户按照农村村民建房管理的有关规定申请宅基地建房。
(三)被拆迁户相对集中且具备集中建房条件的,应当符合城镇规划等相关规定,按照被拆迁户自愿选择的原则,由乡镇政府指导、村社组织、被拆迁户实施,进行集中建设。
第二十条 被拆迁户选择还房安置或者货币安置方式的,被拆迁户不再享有申请宅基地建房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被拆迁户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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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儒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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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