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留守儿童法律权益保护的现状及对策分析
农村留守儿童法律权益保护的现状及对策分析
摘要留守儿童是儿童中弱势群体,关注留守儿童的切身利益、保护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更成为解决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中不可逾越的、迫在眉睫的重要问题之一。本文通过对社会社会转型期出现的留守儿童人身权、受教育权和发展权等合法权益没有得到有效保护的现状、原因分析,提出相应对策,以期对留守儿童的健康成长、农村家庭的稳定和谐及相关制度、机制的完善有所裨益。
关键词留守儿童法律权益保护
作者简介:韩瑞萍,黄河科技学院,硕士,讲师,研究方向: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4-068-02
据2008年全国人口普查抽样调查,全国农村留守儿童人数已达5800万、%,留守儿童的规模已经非常庞大。2013年全国妇联发布《中国农村留守儿童、城乡流动儿童状况研究报告》指出,根据《中国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资料》样本数据推算,,%,%。与2005年全国1%抽样调查估算数据相比,五年间全国农村留守儿童增加约242万,其规模已经相当庞大,引发的社会问题越来越多样,且影响面越加广泛。有媒体统计,因家庭残缺不全和父母疏于监护导致儿童遭性侵的比例超过四成,其中留守儿童的是主要受侵害对象。
一、农村留守儿童法律权益保护的理论基础
1959年11月2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儿童权利宣言》规定了儿童应享有健康成长和发展、受教育的权利,并规定了儿童利益最大原则、无歧视原则、特殊保护原则和社会责任原则等,指出儿童在任何情况下都应首先受到保护和救济,不应受到任何形式的忽视、虐待和剥削。1989年11月20日第四十四届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了《儿童权利公约》,成为世界各国对未成年人保护的立法指导,我国于1990年加入该条约,迄今为止已有190多个成员国。
目前我国基本形成了以《宪法》为主,以《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等为辅的儿童权利保护体系。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未成年人享有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是对《公约》精神的具体体现。农村留守儿童属于儿童中的特殊群体,同样平等地享有这些权利。
二、我国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保护的现状
(一)留守儿童的受监护权缺失
监护权是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地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权利。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由父母行使,《未成年人保护法》补充规定: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但现实中隔代监护、单亲监护甚至是无监护暴露出了很多问题:监护人的监护能力不足、监护职责不明确,而且大多数隔代监护人文化素质较低,不能对孩子进行性教育、法制教育、安全教育。正是监护人对留守儿童受监护权保障不到位导致了孩子的人身权、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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