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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人口户籍管理制度.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9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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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人口户籍管理制度一、夫妻分居及工作调动户口迁移规定(一)职工居民非在职配偶的户口迁移 1、入户对象及条件职工居民的非在职配偶,在投靠的配偶所在地居住 1年以上的人员可本着自愿的原则,准予在其配偶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常住户口登记地落户,包括“农转非”、“非迁非”、“农迁农”户口。其中,申请迁入主城区(指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高新区、北部新区、渝北区的龙溪镇、巴南区的李家沱、土桥街道和南泉镇、花溪镇范围)的,须结婚五年以上(农迁农的人员三年以上),且夫妻年龄均年满 30 周岁以上。对因建设用地经政府批准征地并在第一次征地公告之日前,结婚迁入且实际居住一年以上的(再婚夫妻投靠迁入主城区的,须符合结婚 3年且实际居住一年以上的条件)可入农业户口。 2、入户手续及程序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随附住房证明,《结婚证》、暂住证明,原常住户口性质证明,经迁入地派出所审查核实后,报区、县(自治县、市)局批准后, 凭《准迁证》、《迁移证》办理入户手续。(二)党政机关,国有非国有企事业、集体、个体、私营企业的工作人员、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科技人才夫妻分居工作调动户口迁移 1、入户对象及条件下列人员夫妻分居户口迁移可以优先解决,不受年龄、分居时间的限制,随时办理落户手续,其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 1)对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 2) 获得市(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科研成果奖的人员;( 3)获得博士、硕士、双学士学位的人员;( 4)机关、事业单位副处级及其以上的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 5)企业、事业单位中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 3年的人员;( 6)在科研、生产、教学、管理工作中起骨干作用的人员或其配偶系学士学位的人员。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人员,夫妻两地分居时间满 2年,男年满 28 周岁以上, 女年满 26 周岁以上,并在常住地有合法固定住所的,视其接收地区、单位的实际情况,分期分批逐步解决。 2、入户手续及程序( 1)配偶系非农业人口的在职人员,调入我市主城区(指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高新区、北部新区、渝北区、巴南区)的,由接收单位填写《重庆市人员调动审批表》,并附《结婚证》、在渝方户口证明及能证明其符合上述入户对象及条件的证件或材料复印件,报市人事局审批。调入其它区、县(自治县、市)的,由当地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审批。( 2)配偶系非农业人口的非在职人员,按职工居民非在职配偶户口迁移规定办理。( 3)配偶系农业人口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党政管理干部家属“农转非”规定及职工居民非在职配偶户口迁移规定办理。(三)专业技术人员、党政管理干部家属“农转非”户口迁移 1、入户对象及条件符合在机关和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以及“三资”企业、个体私营企业等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党政管理干部的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其家属“农转非”应优先办理。( 1)被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2)取得博士学位或取得硕士学位、工作年满三年的人员;( 3)获得县以上(含县)科技进步奖等奖项的主研人员;获得县以上(含县)政府授予的劳动模范、优秀教师、优秀企业家等荣誉称号的人员及选拔的学术技术带头人,(4)工龄年满十五年,任县(处) 级及其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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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