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39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39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39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1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篇一: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2004 年8月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 413 号公布根据 2011 年7月 29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修订)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抚恤优待,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 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 根据《》、《》等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 是本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2 第三条军人的抚恤优待, 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 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抚恤优待对象, 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第四条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和加强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担。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 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优待责任和义务。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死亡抚恤第七条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遗属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第八条现役军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批准为烈士: 3 (一) 对敌作战死亡, 或者对敌作战负伤在医疗终结前因伤死亡的; (二)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杀害,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折磨致死的; (三) 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者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死亡的; (四) 因执行军事演****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试验死亡的; (五) 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 (六)其他死难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现役军人在执行对敌作战、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烈士对待。批准烈士, 属于因战死亡的, 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 属于非因战死亡的, 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 属于本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情形的, 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批准。第九条现役军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为因公牺牲: (一) 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上下班途中, 由于意外事件死亡的; (二)被认定为因战、因公致残后因旧伤复发死亡的; 4 (三)因患职业病死亡的; (四)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或者因医疗事故死亡的; (五)其他因公死亡的。现役军人在执行对敌作战、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以外的其他任务中失踪, 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 按照因公牺牲对待。现役军人因公牺牲,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 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情形的, 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第十条现役军人除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以外,因其他疾病死亡的,确认为病故。现役军人非执行任务死亡或者失踪, 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病故对待。现役军人病故,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第十一条对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分别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第十二条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的,依照《》的规定发给烈士遗属烈士褒扬金。第十三条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 5 工资标准, 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 标准是: 烈士和因公牺牲的, 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0 倍加本人 40 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 倍加本人 40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 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 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 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 35% ; (二)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 30% ; (三)立一等功的,增发 25% ; (四)立二等功的,增发 15% ; (五)立三等功的,增发 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相关文档 更多>>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39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raojun00001
  • 文件大小58 KB
  • 时间2017-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