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额火灾损失遭拒赔当事人诉讼维权
巨额火灾损失遭拒赔当事人诉讼维权
摘要原告:上海某工艺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6月初,原告上海某工艺制品有限公司(外商独资企业)(以下简称“工艺制品公司”)就其所有及使用保管的固定资产(房屋)、机器设备及所有存货向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了财产保险综合险,所投保的财产如下:(1)固定资产(房屋)、租赁资产,保险金额为775000元;(2)机器设备(2005年3月帐面原值),保险金额为354000元;(3)存货(上年帐面平均值),保险金额为2000000元。总保险金额为人民币3129000元,保险期限自2005年6月14日零时起至2006年6月13日二十四时止,保险公司出具有保单,工艺制品公司一次性支付了保费。
关键词案例解析诉讼请求
作者简介:王志想,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083-02
2005年12月20日凌晨6时03分,原告公司发生火灾。厂房内的皮革、布料等材料及车间内的部分机器设备和房屋装饰及装修等物品被烧毁。火灾导致原告直接经济损失计人民币1781346多元。火灾原因经当地公安消防支队对事故原因进行认定,系仓库东北角电器线路故障引起。出险后,原告立即向保险公司报了案,被告在第一时间赶到火灾现场进行了查勘,封存了原告财务资料,并对被保险人的受损财产进行了核实和初步估价,后因保险公司拒赔而涉诉。
一、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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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争议焦点
(一)关于原告工艺制品公司是否属于消防重点单位,是否存在该申报没申报的问题,保险公司以此拒赔的理由能否成立
原告:原告并非消防重点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没有任何违反《消防法》的地方。被告以此要求免责依法不能成立。
公安部2002年《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第九条规定:“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生产车间员工在100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才属于消防重点单位。庭审调查阶段,原告方提供的证据表明,原告企业的全部员工只有72人,车间的工人只有五、六十人,显然不属于《消防法》和上海市规定的消防重点单位。
此外,是否属于消防重点单位也不足以构成被告拒赔的理由,因为不管是法律规定还是被告的保险条款均没有规定被告可以免责。
被告:原告属于消防重点单位,存在该申报没申报问题,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二)关于固定资产中“车间总装修”费用329018。6是否属于投保的范围?
原告:在双方的多次谈判过程中,被告对车间总装修的数额问题从来没有提过异议,并在原告的资产明细账面上得到了体现,。为了证明这个问题,原告还提供部分装修工程的合同书、预算书、规划书,以及全部的开支发票,所有这些,足以说明原告确实已经支付了装修费用,而且装修工程均在投保之前已经存在。根据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房屋装修费用是列在固定资产科目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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