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召回管理方法
食品召回管理方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视管理总局令
第12号
?食品召回管理方法?已经国家食品药品监视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局长毕井泉
20xx年3月1)召回通知或者公告的内容及发布方式;
(六)相关食品消费经营者的义务和责任;
(七)召回食品的处置措施、费用承担情况;
(八)召回的预期效果。
第十六条食品召回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食品消费者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详细负责人、联络 、电子邮箱等;
(二)食品名称、商标、规格、消费日期、批次等;
(三)召回原因、等级、起止日期、区域范围;
(四)相关食品消费经营者的义务和消费者退货及赔偿的流程。
第十七条不平安食品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的,食品召回公告应当在省级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网站和省级主要媒体上发布。
省级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网站发布的召回公告应当与国家食品药品监视管理总局网站链接。
不平安食品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的,食品召回公告应当在国家食品药品监视管理总局网站和中央主要媒体上发布。
第十八条施行一级召回的,食品消费者应当自公揭露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召回工作。
施行二级召回的,食品消费者应当自公揭露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召回工作。
施行三级召回的,食品消费者应当自公揭露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召回工作。
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同意,食品消费者可以适当延长召回时间并公布。
第十九条食品经营者知悉食品消费者召回不平安食品后,应当立即采取停顿购进、销售,封存不平安食品,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消费者发布的召回公告等措施,配合食品消费者开展召回工作。
第二十条食品经营者对因自身原因所导致的不平安食品,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经营的范围内主动召回。
食品经营者召回不平安食品应当告知供货商。
供货商应当及时告知消费者。
食品经营者在召回通知或者公告中应当特别注明系因其自身的原因导致食品出现不平安问题。
第二十一条因消费者无法确定、破产等原因无法召回不平安食品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的范围内主动召回不平安食品。
第二十二条食品经营者召回不平安食品的程序,参照食品消费者召回不平安食品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处置
第二十三条食品消费经营者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因停顿消费经营、召回等原因退出市场的不平安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处置措施。
食品消费经营者未依法处置不平安食品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依法处置不平安食品。
第二十四条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变质、病死畜禽等严重危害人体安康和生命平安的不平安食品,食品消费经营者应当立即就地销毁。
不具备就地销毁条件的,可由不平安食品消费经营者集中销毁处理。
食品消费经营者在集中销毁处理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对因标签、标识等不符合食品平安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消费者可以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平安的情况下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第二十六条对不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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