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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论名词解释与简答课稿.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0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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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名词解释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 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剥夺政治权利: 是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与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属于资格刑。数罪并罚: 是指人民法院对一行为人在法定时间界限内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并罚原则及刑期计算方法决定其应执行的刑罚的制度。刑罚执行:简称行刑, 是指法定的司法机关将生效的刑事裁判所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的刑事司法活动。刑事责任年龄(简称责任年龄): 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犯罪的过失: 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共同犯罪: 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时效中断:是指在追诉期限内, 因犯罪分子又犯新罪而使前罪所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的制度。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 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减刑: 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在刑罚执行期间的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犯罪主体: 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犯罪预备: 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刑罚: 是刑法中明文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于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不作为: 是指犯罪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 即应该做也能够做而未做的情况。疏忽大意的过失: 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继续犯:亦称持续犯, 是指犯罪行为自着手实行之时直至构成既遂、且通常在既遂之后至犯罪行为终了的一定时间内,该犯罪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中的犯罪形态。缓刑:是对原判刑罚附条件不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它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 2 拘役、 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 若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法定撤销缓刑的情形,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犯罪对象:是指犯罪行为所直接作用的具体人或者具体物。间接故意: 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 而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时效延长:因在追诉期限内发生法定事由而使追诉时效处于保持状态的制度,刑法理论上称之为时效延长。罪刑法定原则:是指“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即行为之定罪处刑(行为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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