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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城市规划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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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九江市城市规划区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 规范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工作, 确保建设工程按批准的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九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简称规划验收, 下同),是指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许可内容和核准图纸为主要依据,对申报竣工的建设工程的规划实施情况组织复核和验收认可的行政行为。第三条九江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已核发规划“两证一书”或“两证”的建设工程的竣工规划验收,遵照本规定执行。第四条九江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工作由市建设规划局负责组织。第二章验收程序第五条工程竣工后, 建设单位应根据本规定进行自检,并持下列必备材料到市建设规划局提出规划验收申请: (一)竣工规划验收申请表; (二)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附件复印件; 2 (三) 消防部门验收意见; (四) 由国土部门年检及审核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五)违法违章认定中心查验表; (六) 已审批工程总平面图、施工图和其它相关资料; (七) 竣工图 1 套(实际施工的建筑施工图加盖竣工章); (八)竣工测量地形图 2 张; (九)质监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 (十)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核发的《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第六条规划验收程序: (一) 受理: 建设单位按本规定第五条备齐资料,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规划报建窗口申请规划验收。报建窗口审核申报资料, 资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并一次性告之需补充资料内容。(二) 审查: 对符合条件的规划验收申请, 由市建设规划局规划监管科函告市规划局相关业务科室调阅该项目的审批及规划查验资料,相关科室调档初审后将资料送达市建设规划局规划监管科,再由市建设规划局规划监管科牵头负责进行规划验收,并组织现场勘察,市规划局规划控制管理科、相关业务科室经办人及违法违章认定中心参加,对照本规定的规划验收内容对建设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复核,并及时填写《九江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国土现场验收记录表》。(三) 发证: 市建设规划局规划监管科将审查情况按程序报有关领导审批。建设单位凭《九江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通知单》 3 和《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到建设规划窗口换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第七条凡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和核准图纸等要求以及验收标准的建设工程,经办人员应当在《九江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国土现场验收记录表》上注明情况, 认定其不合格, 并按规定依法处理。其中,未按规划审批要求实施的,责令建设单位整改并达到规划要求后,依程序申请规划验收手续;存在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及时转入违法违章认定中心行政处理程序,待行政处理决定执行完毕后,再办理规划验收手续。第三章验收内容和验收标准第八条建筑工程规划验收内容: (一)规划要求:建筑平面位置、用地范围、退线距离(包括红线、绿线、黄线、蓝线、紫线等)、建筑间距、退界距离、出入口设置等总平面布局; (二)建筑功能和指标: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停车泊位等技术指标; (三)建筑环境和形象:建筑造型、立面色彩、材质、外墙广告等;绿地、小品、雕塑、水池等;临时设施和施工场地; (四)配套和服务设施:道路、踏步、围墙、大门、停车场等; 公厕、垃圾站、各种管线是否按要求接入城市管网及拆除等; (五)其他相关内容。第九条管线工程规划验收内容: (一)中心线、转折点和检查井位置; 4 (二)管线规格、材质及电缆孔数; (三)埋设深度及架空线架空高度、与相邻建筑( 构) 筑的间距; (四)城市公用管线与单位管线的衔接关系; (五)其他相关内容。第十条道路工程及市政设施规划验收内容: (一)线型及平面位置; (二)管线横纵断、交叉口; (三)路面( 河堤) 标高及桥梁净空高度; (四)市政交通附属设施; (五)其他相关内容。第十一条建筑工程规划验收必须达到下列标准: (一)建筑平面定位符合审批项目总平面图要求; (二)建筑单体符合已审批的施工图; (三)拆除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规定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工程建设时所建的全部临时设施,施工渣土清运完毕; (四)公厕、垃圾站(含垃圾围子)、邮政、室外给排水管道等公共配套设施、建筑基地环境已按规划审批要求实施建设; (五)管线和道路已按所批准规划实施建设; (六)对建设规划部门的承诺已履行且无邻里矛盾; (七)符合其他规划要求。第十二条成片开发的住宅小区,可以组织整体规划验收, 小区的配套设施应与住宅同步实施。整体规划验收除必须符合第 5 十一条规定外,小区内配套设施项目建设还必须符合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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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