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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中心城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安置房选房实施办法.doc


文档分类:建筑/环境 | 页数:约9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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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慈溪市中心城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安置房选房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做好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确保拆迁安置房选房公平公正,根据《慈溪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若干规定》( 慈政发〔 2008 〕 63号)、《关于慈溪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政策的补充意见》(慈政发〔 2009 〕 65 号)等有关规定, 结合我市拆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中, 与拆迁人签订《住宅用房拆迁调产安置补偿协议》( 以下简称“协议”) 且协议中没有明确安置房套型、套数的, 以及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并已生效的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安置房。中心城区范围外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项目涉及多高层住宅安置的可参照适用。二、安置房选房原则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总体要求实施安置房选房。拆迁人应提供总量不少于参加选房的所有被拆迁人可安置面积总和的安置房源。并由被拆迁人结合其可安置面积情况,按“立足现状、套数就少、面积就近、主力套型优先”的原则确定安置房组合,具体规定如下: (一)以协议或裁决确定的总可安置面积作为被拆迁人确定—3—安置房组合的依据。(二)被拆迁人实际安置总面积不得超过其总可安置面积 30 平方米。被拆迁人按照所确定的拆迁安置房选房实施方案完成必选套系选择后,其剩余可安置面积不足实际剩余房源中最小套型面积的,可不再选房,实行货币结算。(三)被拆迁人总可安置面积不足于实际安置最小套型房源的,以实际最小套型房源安置。(四)安置房附属的车库、车位、杂物间等,由拆迁人搭配主体房确定,与主体房源同时公布,不再另行选择。(五)拆迁人应将其提供的安置房源按套型面积分为小面积套型系列( 多层 70 平方米、高层 77 平方米以下)、中等面积套型系列〔多层 70— 110 (含)平方米、高层 77— 117 (含)平方米〕和大面积套型系列( 多层 110 平方米以上、高层 117 平方米以上), (以下分别简称“小套系”、“中套系”和“大套系”) ,在安置房配对时,拆迁人应根据项目安置房源具体套型建筑面积,对上述每一套系再作适当的套型细分。被拆迁人根据可安置面积选择安置房细分套型及套数时,应符合下表规定。可安置面积(平方米) 选择套数上限(套) 必选套系要求 40 以下(含) 11 套小套系 40— 80 (含) 11 套中套系或 1 套小套系 80— 120 (含) 21 套大套系或 1 套中套系—4— 120 — 160 (含) 21 套大套系或 1 套中套系 160 — 200 (含) 21 套大套系或 1 套中套系 200 — 240 (含) 21 套大套系或 1 套中套系 240 — 280 (含) 31 套大套系1 套中套系或2 套大套系 280 — 320 (含) 31 套大套系1 套中套系或2 套大套系 320 — 360 (含) 32 套大套系 360 — 400 (含) 32 套大套系 400 — 440 (含) 42 套大套系1 套中套系或3 套大套系 440 — 480 (含) 42 套大套系1 套中套系或3 套大套系 480 — 520 (含) 53 套大套系 520 — 560 (含) 53 套大套系1 套中套系或4 套大套系 560 — 600 (含) 63 套大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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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