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取证据申请书
一、请贵院到汉寿县公安局国保大队提取7月30日(也许是7月31日,记不太清晰日期)汉寿县公安局拘留徐方渔的证据(找国保大队工作干警,由于是她们给我的)。
二、请贵院到汉寿县聂家桥乡找当时的乡长刘娜(现今书记提取证据申请书
一、请贵院到汉寿县公安局国保大队提取7月30日(也许是7月31日,记不太清晰日期)汉寿县公安局拘留徐方渔的证据(找国保大队工作干警,由于是她们给我的)。
二、请贵院到汉寿县聂家桥乡找当时的乡长刘娜(现今书记)等提取证据。由于7月县公安局国保大队出具拘留证,后又收回去了,刘娜等乡领导正好在场(国保大队)。
以上证据用以证明7月30日(或31日)县公安局已出具过拘留证这一事实,从而得出11月21日再就7月30日前的事作为根据,县公安局再次拘留我不合法这一结论,好请贵院依法撤销拘留证。
由于当天,县公安局干警违法把拘留证收回去了,故我手上没有拘留证了,再由于国保大队和聂家桥乡我无法找她们出示证据,只得请贵院提取了。
附上9月5日15点54分汉寿县公安局在常德论谈上发的曾拘留我后暂缓实行的帖子。用以辅证7月底县公安局拘留我的事实。请贵院在常德论谈上认真查查,核算一下。如凭此辅证贵院能认定7月30日或31日出具过拘留书这一事实,那么正文的一、二点提取也就免了。
三、请贵院找县公安局干警刘文利、梅其君、徐电明、周显勇提取证据。证明:1、只有刘文利一人询问过我,梅其君、徐电明、周显勇历来没有询问过我;2、刘文利10月26日、11月21日询问我时只有她一种人在场;3、刘文利11月21日拘留书和惩罚告知书是同步给我的,且拘留我时申辩和陈述,只是象征性的要我写了几句话,没有让我写完,要我到拘留所去写,11月21日送我去拘留所途中没有梅其君,却有刘文利在拘留实行回执中代梅其君签的假名;4、询问笔录,拘留实行回执,惩罚告知书中,梅其君有几份签名所有是刘文利作假代签的,只有惩罚告知书中梅其君的签名是梅其君后来赶过来她本人签的。
此三中提取的证据用以证明县公安局拘留我程序违法(县公安局1人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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