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政府绩效审计的特色及启示
来源:宁波审计局发布时间:2008-01-14 责任编辑:陈伟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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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政府审计准则对绩效审计的定义是为了评估政府组织、项目、活动和职能的表现状况而对所收集证据进行客观和系统的检查。绩效审计的目标是为推动公共问责、决策者检查和纠正决策行为而提供的信息服务。
一、美国政府绩效审计的概况
美国联邦政府的绩效审计,起源于20世纪50年代,大致可分为两个阶段:1950年至1967年为综合审计时期,这是绩效审计的发起阶段,主要关注政府行为和项目执行过程是否有效率和节约资源(简称“2E”审计);从1967年评价反贫困项目执行结果开始转向以项目评价为重点的阶段。后一阶段在关注经济性和效率性的同时,主要关注的是政府行为和项目执行的结果是否达到既定的目标,是否有效果(简称“3E”审计)。
美国政府问责总署(以下简称问责总署)的使命是强化政府责任,改进政府绩效。即提高联邦政府的工作绩效,确保联邦政府尽到对国会和美国人民应尽的责任。具体工作包括:对联邦政府的政策和项目进行评估;对联邦机构进行审计,以决定联邦的资金是否被恰当和有效的使用;对不法和不当的行为进行调查,同时对该行为出示建议。
目前,问责总署每年要发布上千份审计报告。其中,对联邦政府进行绩效审核、项目评估以及政策分析等占审计总量的85%左右,对联邦政府财务活动的审计只占15%左右。如2006年3月至2007年3月问责总署官方网站公布了952份报告和证词中,涉及财务审计的仅97份,%,其他都是绩效报告。
二、美国政府绩效审计的特色
美国联邦政府、州、市三级的政府绩效审计体制虽因地方自治的原因而各有差异,但实质内容相同,有许多共性的特色。
(一)通过国会立法来推动政府绩效审计的发展
问责总署作为国会的四大“支持”部门之一,是国会的幕僚机构,直接受国会委托开展绩效审计。从问责总署的历史发展来看,问责总署从传统的凭证检查时期向二战以后的综合审计转变以及在六十年代中后期向现代时期转变,都得到了国会的大力支持。国会通过一系列立法,为问责总署推动绩效审计的发展创造条件。第一次重大变革时期,国会通过《1950年预算和会计程序法案》为问责总署在二战后向综合审计转变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20世纪60年代后期问责总署向项目评估转变时期,国会又通过一系列立法为问责总署进行项目评估创造条件。特别是《1993年政府绩效和结果法案》规定由问责总署代表国会来监管联邦政府自身加强计划制定和计划执行情况的考核的执行情况。该法案使问责总署从监管联邦政府部门局部的、具体项目的执行层面,上升到监管整体战略计划的实施层面,为问责总署的绩效审计上层次、更宏观创造了条件。
(二)政府绩效审计与内部审计并行发展
美国联邦和地方政府绩效审计的发展过程中,均与内部审计并行发展,并有效利用内部审计的力量。特别是《1978年监察长法案》出台后,美国联邦政府开始建立了统一的内审机构监察长办公室(OIG)。该机构的职责就是减少本部门的腐败、滥用职权和浪费行为。目前,联邦政府(除了新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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