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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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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劳动争议司法解释
试论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对民事审判的影响试论劳动 争议司法解释(三)对民事审判的影响
俞波孟高飞
随着经济社会改革的持续推进,劳动用工制度不断发展,劳动关 系深入调整,劳动争议案件呈现出一些新的裁裁决之间程序上的 协调问题。
上述五个方面中的社保纠纷、加付赔偿金、招用退休人员、停薪 留职等人员再就业、终局裁决的认定、裁审机制的衔接等,属《劳 动争议司法解释(三)》对已有规定的突破和扬弃,其余内容属对 现行规定的细化和承继。
二、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对民事审判的影响
就《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涉及的内容,各地高级人民法院 曾经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各自的司法指导意见,规定不尽一致,做 法也不统一。随着该司法解释的出台,各地的****惯做法将被调适, 案件的裁判尺度将被规范。现以上海法院的做法为例,分析《劳 动争议司法解释(三)》对民事审判带来的影响。
(一)案件数量将会减少
根据经济发展的形势和审判实践的需要,《劳动争议司法解释
(三)》主要涉及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性问题,对劳动争议案件 的受案范围上作了调整。其一,社会保险纠纷的范围急剧缩小。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社会保险费争议处理的若干意见》第 1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为办理社会保险的登记、缴纳(含 少缴、漏缴、不缴)、代付而发生的争议,法院应予处理,而《劳 动争议司法解释(三)》规定只有那些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 保手续且社保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保待遇而要求 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纠纷,法院才应受理。故法院接下来受理的 社保纠纷将急剧减少。
其二,终局裁决的范围迅速扩大。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 动争议纠纷若干程序问题的意见》规定,只有当事人申请仲裁时 各项请求的总金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才 属《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一裁 终局,而《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规定若仲裁裁决每项确定的 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即为《劳动争 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终局裁决。可见, 终局裁决的范围扩大,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将相应减少。
其三,逾期未受理或裁决的正当事由更加明确。《劳动争议调解 仲裁法》第
29条、第43条规定,仲裁机构逾期未受理或裁决的, 当事人可直接向法院起诉。若不考虑仲裁机构存在正当事由逾期 未受理或裁决,将会使原本能在仲裁程序中解决的纷争延续到诉 讼环节,这不仅不利于当事人权益的及时保护,徒增诉累,也将 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故《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规定存在特 定六种事由的,即使仲裁机构逾期未受理或裁决,当事人直接起 诉,法院也不受理。因此,法院受理的仲裁机构逾期未受理或未 裁决的劳动争议案件将会减
少。
另外,《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增加了劳动者对加班事实存在 的举证责任、明确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达 成的相关协议和仲裁机构作出的调解书的效力等,这也将在一定 程度上减少劳动争议案件的数量。
(二)既有做法受到颠覆
其一,社保纠纷范围重新确定。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 社会保险费争议处理的若干意见》第1条,几乎所有的社保纠纷 法院均应受理。①而《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基于用人单位、 劳动者和社保机构就欠费等发生的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 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不是单纯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 社会争议等因素②,确定只有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保手续 且社保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而要求用 人单位赔偿损失的,才属法院应予处理的社保争议。
其二,加付赔偿金纠纷应予受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 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条规定,因《劳动合同法》
第85条规定的权利行使主体为“劳动行政部门”,相对应的执法 措施是“责令”,包括加罚50%-100%赔偿金的规定,也是劳动行 政部门对用人单位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据,故当事人因本条规定引 起的争议,不是劳动争议处理的范围。③而《劳动争议司法解释
(三)》基于司法公平性和最终性的要求,本着案结事了、遵循前 法规定的原则,规定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向 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 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条第一款第(二)项作有类似 规定。
参见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的 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31-32页。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 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
第26条作有类似规定。①
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法院应予受理。
其三,停薪留职等人员可与新的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原上海市劳 动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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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