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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全文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全文).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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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全文_《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为主动预防、妥当处理在校学生损害事故,爱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爱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平安隐患,而未刚好实行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供应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与教化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平安教化,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实行必要的平安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老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相宜担当教化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实行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支配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与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与某种教化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留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损害,学校发觉,但未依据实际状况刚好实行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老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老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觉学生行为具有危急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平安干脆相关的信息,学校发觉或者知道,但未刚好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爱护而发生损害的;(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损害事故,应当依法担当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实力应当知道具有危急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急性,学校、老师已经告诫、订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心情等有异样状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第十一条学校支配学生参与活动,因供应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损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担当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损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行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样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损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条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担当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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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