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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Q债权人撤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的应 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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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thesis submitted to
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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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of Engineering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因债务人所为的行为系无偿行为抑或有偿行为而有不同。在无偿行为场合,只需具客观要件;而在有偿行为的情况下,则必须同时具备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

(1) 须有债务人的行为
所为债务人的行为,主要是法律行为,也包括发生法律效果的非法律行为。法律行为可以是买卖、借贷等合同,也可以是遗赠、免除等单独行为。非法律行为要求为适法行为,只要适合作撤销的标的,均包括在内。例如、催告、诉讼上的和解、抵销等。
(2) 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
所为有害债权,是指债务人减少其清偿资力,不能使债权人依债权本旨得到满足。债务人减少清偿资力包括两种情况:一为减少积极财产,例如让与所有权、设定他物权、免除债务;二为增加消极财产,例如债务人新负担债务。现存财产的变形,例如买卖、互易等,不一定导致减少资力的结果,只要有相当的对价,就不属于有害债权的行为。
(3) 债务人的行为必须以财产为标的
债务人的行为,非以财产为标的者不得予以撤销。所谓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是指财产上受直接影响的行为。如此,例如结婚、收养或终止收养、继承的抛弃或承认等,不得撤销。以不作为债务的发生为目的的法律行为,以提供劳务为目的的法律行为,财产上利益的拒绝行为,以不得扣押的财产权为标的的行为,均不得作为撤销权的标的。

恶意,为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要件。如果仅有债务人的恶意而受益人为善意时,不得撤销他们之间的法律行为。但新说认为,债务人、受益人的恶意均为成立要件。
在无偿行为的情况下,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不要求主观要件,因为无偿行为的撤销,仅使受益人失去无偿所得的利益,并未损害其固有利益,于是法律应首先保护危害的债权人的利益。
(1) 债务人的恶意
恶意有意思主义与观念主义的界定分歧。按照意思主义,债务人在行为时须有诈害的意思。按照观念主义,债务人须明知有损害债权人的权利,以知其行为可能引起或增加其无资力状态为已足。债务人的恶意,以行为时为准。行为时不知,而后为恶意的,不成立诈害行为。其不知是否出于过失,在说不问。诈害行为由债务人的代理人实施的,其恶意的有无,就代理人的主观状态加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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