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2 / 4
佃农理论读后感
一、地租理论
40年代末到50年代
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2 / 4
佃农理论读后感
一、地租理论
40年代末到50年代,台湾也施行了土地改革,这其中一个重大过渡性举措,就是“把地租在年收成中所占的百分比,%%。”(第5页)1949年的实施办法,有:“本省私有耕地之租用……其地租租额不得超过正产品全年收获总量千分之三百七十五,其约定地租超过千分之三百七十五者,应减为千分之三百七十五,不及千分之三百七十五者,依其约定。”(160至161页)
张五常说,“传统的观点是,分成租佃制会导致资源配置无效率。本书将证明,无论是从理论上来说,还是从经验上来说,这种无效率的观点都是一种错觉。在私人产权的条件下,无论是地主自己耕种土地,雇佣农民耕种土地,还是按一个固定的地租把土地出租给他人耕种,或地主与佃农分享实际的产出,这些方式所暗含的资源配置都是相同的。换句话说,只要合约安排本身是私人产权的不同表现形式,不同的合约安排并不意味着资源使用的不同效率。”(第2至3页)
张五常所说的“传统观点”,是基于这样的一种考虑:固定租金条件下,农民上缴一定数额之后,全部剩余都归自己所有;而分成租金条件下,农民所有的劳动产出都要分出一部分上缴给地主,这会打击农民的劳动积极性。假设土地一年的产出为I,固定租金为A,分成比例为r,则固定资金条件下农民的剩余为I-A,而分成制下为I(1-r),如果分成制下农民所得超过固定租金制度下所得,即:
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2 / 4
I(1-r) I-A,
得,
rI A,即,
I A/r。也就是说,如果由固定租金制改革到分成制,总产量不会超过A/r这个点,否则农民的收入将不升反降。或者,两边同除以I,得,1 A/(rI)。由于没有充分的资料,所
佃农理论读后感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