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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影响分析.doc


文档分类:金融/股票/期货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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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影响分析.doc1 “营改增”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影响分析自 2016 年5月1 日起, 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 纳入试点范围。“营改增”实施之后,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纳税情况有无影响,对此,我支行结合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实际开展了调查。一、法人金融机构“营改增”后税负变化情况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 最大限度平移了营业税的征管手段。一是与公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存款利息继续延续了“不征税”的处理。二是对金融业同业往来、重点扶持行业的贷款业务等营业税下免税项目大都延续了免税政策, 并对相关免税项目的定义和范畴予以进一步明确。对金融商品买卖延续了差额纳税,有效保障了营改增后税基的稳定。从税率看,金融业的营业税税率为 5% ,增值税税率为 6% ,对于县级法人金融机构来说, 由于县级法人金融机构可抵扣的进项税较少, 因而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税负总体是增加的; 从计税依据看,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税负实际又是减少的。(一)从税率看,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税负增加最直接的反映就是税率从 5% 提高到了 6%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较少, 法人金融机构的税负较营业税时期是增加的。增值税与营业税相比的最大不同在于增值税的抵扣制, 而营改增刚刚开始, 法人金融机构的进项税额管理尚处于摸索阶段。法人金融机构可以抵扣的进项税不多, 只包括购进 2 的部分服务、企业客户和金融同业支付的各类手续费或类手续费性质(除与贷款服务直接相关) 的费用以及符合规定的不动产等, 且专用发票获取困难,致使应纳增值税较营业税期间增加。(二)从计税依据看,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税负减少一是价税分离, 计税基数变小。营业税的计税基数是全部应当纳税的收入,而增值税的征收价税分离,征收基数是应当纳税收入/( 1+ 税率)。二是县域法人金融机构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 3% 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时期, 县域法人金融机构享受按 3% 的税率缴纳营业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到 2015 年 12月 31 日已到期。从 2016 年开始, 县域法人金融机构缴纳营业税的税率为 5% ,营改增后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 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率下降 2 个百分点。二、法人金融机构“营改增”后部分指标的变化情况(一)降低了利润对于县级法人金融机构来说作为银行利润主要来源的贷款业务, 由于存款利息不征税, 贷款利息支出不可进项抵扣, 导致贷款服务利息收入实际上相当于按照全额征税, 加之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整体较少, 这样价税剥离会降低银行利润。而相应的负债成本在一定程度上要保持不变或者降低,才能实现利润的不变或者增长。(二)增加了成本一是系统改造成本。营改增刚开始实施, 各金融机构目前使用的核心业务系统不能满足营改增后的账务核算要求, 只能是手工记账核算。需实现增值税报税系统与业务系统数据对接, 部分核心系统、业务系统及产品 3 需要进行营改增改造, 这是一项巨大改造工程, 周期长、影响广、涉及的系统改造风险高,短期内增加系统开发费用成本。二硬件设备投入成本。为了满足缴税及开具发票的需求, 须购买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 需支出硬件购入成本。三是人员培训成本。营改增后, 金融机构的财务人员需要学****增值税相关的规定、接受培训。(三)减少了营业收入营改增前, 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营业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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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