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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法学第十章.ppt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99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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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证明责任一、证明主体 1. 概念:证明主体是指在诉讼中有权利或义务依法运用证据确定或阐明案件事实的机关与人员。 : (1)司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2)当事人当事人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并且承担诉讼后果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3)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是独立的诉讼主体。诉讼代理人不是独立的证明主体。辩护人是独立的诉讼主体,其辩护行为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志的约束。二、证明责任 ,否则,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危险。 (1)主张责任主张责任是证明责任的前提。(2)提供证据责任提出证据的责任是证明责任所包含的责任,这项责任的内容是向法庭提出证据。(3)说服责任说服责任是指负有证明责任的诉讼方承担的运用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说明、论证,使法官形成对案件事实的确信心证的责任。(4)不利后果负担责任只有在当事人实际承担了说服责任,实施了说服行为;案件事实仍然真伪不明的情形下,才发生不利后果的负担问题。三、证明责任的性质 1、权利说:证明责任是责任承担者的权利。《民诉法》第50条:当事人有权收集、提供证据。 2、义务说: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之所以要负证明责任,是因为证明责任是法律要求当事人履行的诉讼义务,当事人不履行该义务,便会产生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败诉的责任。 3、风险负担说:证明责任既非权利,也非义务,是当事人为得到胜诉结果而在实际上产生的必要负担,如果不履行证明责任,将导致败诉。四、法院的审判职责二、法院的审理职责在诉讼中,法院承担审查判断证据的责任, 有时也要在法庭中宣读、出示证据,甚至主动依职权收集证据,法院进行上述活动并不属于履行证明活动的行为,而属于履行法律赋予的审理职责的行为。法院的上述职责是基于审判权产生的,目的在于准确认定案情,作出正确的裁判。因此,法院不承担证明责任法院不承担证明责任的原因有两方面: 1、在诉讼中,法院没有自己的诉讼主张,不具备承担证明责任的前提条件。 2、法院在诉讼中也不承担败诉等风险,否则是与法院作为中立裁判者的诉讼角色相冲突的。总之,无论在公诉还是自诉案件中,人民法院都不应承担证明责任,否则是与法院居中裁判的地位和职责相矛盾的,所以,不能把法院依职权***、审查判断证据、在法庭上宣读出示证据与履行证明责任混为一谈。第二节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一、证明责任的分配(一)概念:证明责任的分配是指按一定的标准在双方当事人之间预先分配,使原告对其中一部分事实承担证明责任,被告对另一部分事实承担证明责任。(二)分配证明责任的原因 1、民事诉讼证明的复杂性(1)只让原告承但证明责任会导致诉讼不公平(2)只让原告承担证明责任会导致诉讼不经济 2、对诉讼证明活动的指引作用法律预先规定某类案件的举证责任,当事人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有意识的进行证据收集提出活动;同时法官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可以根据证明责任的分配对案件作出最终裁判。法律对证明责任进行分配对诉讼证明活动的指引作用一方面是对法官的指引,另一方面是对当事人的指引。二、我国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理论与实践 1、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 1款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作为一条分配原则,这一规定是必要的,也是合理的。但是,这条规定过于笼统,不能解决实践中证明责任的具体分配标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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