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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管理条例(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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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管理条例(3)
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白设立互联网上网效劳营业场所,或者擅白从互联网管理条例(3)
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白设立互联网上网效劳营业场所,或者擅白从事互联网上网效劳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缺乏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互联网上网效劳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分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撤消〈〈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缺乏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效劳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分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缺乏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撤消〈〈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上网消费者有前款违法行为,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分。
第三十条互联网上网效劳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消〈〈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四)擅白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效劳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白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撤消〈〈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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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百里登峰
  • 文件大小10 KB
  • 时间2022-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