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论刑法中的认识错误.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2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12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12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论刑法中的认识错误
  关键词:认识错误/可责难性/法律根据
  内容提要:刑法中的认识错误以悖论形式伴随着犯罪及刑罚制度的开展而不断变化,对其进展的法律评价一直受到刑法理论的关注。对认识错误的考量应当建立在主客观相统一的基点上才能准确完全行为才能的正常人所发生的歪曲反映,而不是指变态人格者、精神病人等在犯罪中的认识错误问题。
  二、刑法中认识错误的分类
  关于刑法中认识错误的分类,古今中外的刑法典和刑法理论中一直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一种观点认为,基于对研究刑法中认识错误根本目的和意义的不同认识,理论研究中必然产生不同的分类标准。如前所述,刑法中认识错误的心理本质是主观对客观的歪曲反映而表如今客观上就表达为种种“动机——效果〞相矛盾的详细形式。假设把视线对准错误的这些客观详细形式,刑法中的认识错误当然地被分为:行为人对客观事实的认识错误(通称为事实错误)和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的认识错误(法律错误或违法性错误)。[9]详细分为:对行为性质的错误、对行为的违法性的错误、对行为对象的错误、对行为客体的错误、对行为手段的错误、对因果关系的错误等。[10]尽管还有一些不同的表述方法,但大都彼此雷同,无本质区别。可以说以往的刑法“错误〞理论的研究,正是以这种客观上认识错误的种种表现形式作为分类的出发点。这种分类值得商榷之处至少有两点:其一,这种分类仅注重错误的种种表现形式,却无视了刑法中认识错误的本质,即属主观心理的范畴;其二,正是这种对“错误〞客观表现形式的分类方法,使对“错误〞案件行为人罪责的归属显得无规律可循。这也许是造成理论与理论脱离的症结所在,假设研究刑法中认识错误的根本目的和宗旨是为司法理论效劳,为理解决行为人犯罪与刑事责任问题,不难看出,传统的各种分法是不能令人满意的。笔者认为,基于上述出发点,紧紧抓住刑法中认识错误的心理本质,以各种形式错误的罪过心理和错误心理的关系为标准,刑法中的认识错误可分为:(1)应负成心罪责的认识错误;(2)应负过失罪责的认识错误;(3)不应负刑事责任的认识错误。
  与传统分类法相比较,这种分类更直接地表达着研究刑法中认识错误的目的和宗旨,也更有利于司法理论中对认识错误案件的处理,无疑有着其现实意义。但应看到,它的缺乏之处在于没有明确地表达出认识错误的种种客观表现形式,而这一点正是传统分法的独到之处。因此,要使这种分类体系有立足之地,不致引起不必要的概念纠缠,笔者在详细阐述各类认识错误时,也结合了传统分类方法对认识错误客观表现形式的总结,以期建立起一种新的刑法中认识错误的理论体系。
  (一)应负成心罪责的认识错误
  。应负成心罪责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基于犯罪成心而施行行为时,主观上以客观事实及其联络的错误认识心理不影响原有的成心罪过心理,或者错误认识心理不影响构成成心罪过心理,应负成心罪责的错误。这类错误一般具有以下几个特征:其一,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有着正确的认识,而意志上却采取希望或放任的态度。即行为人是基于犯罪成心而施行危害行为。其二,行为人对和自己行为有关的影响其犯罪与刑事责任的客观事实及其联络的某些环节上存在认识错误。其三,这种错误认识心理不影响原有的犯罪成心,甚至在某些情况下是成心罪过心理的特殊表现形式。
  :刑法中应负成心罪责的认识错误,是“错误〞的主要表现形式。司法理论中遇到的行为人认识错误的案件,大多属于此类。从这类“错误〞行为人主观认识心理与成心罪过心理所表现出的关系上,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行为人基于犯罪成心而施行危害行为时,错误认识心理不影响成心罪过心理。行为人在施行犯罪过程中,对作用于自己感官的行为对象、行为对象所表达的客体、行为时所使用的手段以及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等发生错误认识,作出了与客观事实不相符合的判断和推论,从而引起盲目的行为,出现了与行为人最初认识相悖的结果。这种动机与效果的矛盾,是行为人意志上存在希望、放任或容忍的结果,[11]而且行为人的错误认识对这种意志上的态度无任何影响。如某甲持刀谋杀某乙,途经保管室时见门外放着喷雾器及一些药物,便改变主意想毒杀某乙,而误把漂白粉当成剧毒农药偷走,而后不顾乙全家的死活,趁机把“毒药〞投放到乙家的饭锅内,企图毒杀某乙。由此案例可见,甲对自己行为对象和行为手段的错误认识都未消除原有的罪恶心理,没有影响其为实现犯罪目的而做的意志努力,故应负成心罪责。原因是:(1)行为人具有犯罪成心的认识因素。行为人虽有认识错误但非没有认识,并在此根底上形成了犯罪目的,而且积极施行其行为追求该目的的实现;(2)行为人具备犯罪成心的意志因素。行为人在认识(错误)的根底上,对自己行为引起的后果有着希望、容忍或者放任的心理态度,呈现

论刑法中的认识错误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12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卢卡斯666
  • 文件大小31 KB
  • 时间2022-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