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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上诉状(无罪辩护).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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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事上诉状( 无罪辩护) 刑事上诉状( 无罪辩护) 上诉人: *** ,男, 1974 年7月7 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抚宁县牛头崖镇卢王庄村上诉人因不服河北省抚宁县人民法院 2012 年4月 19日( 2011 )抚刑初字第 117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依法提起上诉。上诉请求 1 、请求二审人民法院撤销一审法院的错误判决 2 、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我无罪事实和理由抚宁县人民法院以窝藏罪判处我有期徒刑 7年, 对此判决我表示坚决不能服判, 因该判决是绝对错误的判决, 对此判决我感到十分委屈, 因为我确实不明知梁永生是罪犯, 所以我应属无罪,我的具体理据是: 一、对我进行逼供,张红印打假证。 2006 年 12月 26 日抓捕我, 在承德公安局用惨无人道手段对待我, 当天夜晚将我捆绑起来, 在严寒十冬腊月里剥光我全身衣服, 以刑卫东、高洪然为首的往我身上浇冷水, 雪上加霜, 用报纸打我全身各处, 在冰雪天地里冻我一夜, 从入 2 看守所到现在我腰疼, 门牙打掉了, 给我带***脚镣一年多, 现在我整天躺在看守所床上。 2007 年4月 11 日把我从 4 监室调到 3 监室,在 3 监室呆了 37 天,又把我送回 4 监室,在这段时间里我根本没和张红印交谈案子的事。 2011 年8月 10 日开庭,公诉人王志云读张红印证言时, 有的词句读, 有的词句不读, 我的辩护人通过审判长让王志云重读一遍, 王志云不读, 被迫我的辩护人把假证言读了一遍,内容是:张红印说,管教找我和*** 唠管教找我写过材料。(详见案卷)说的驴唇不对马嘴,假证言,抚公检法想把罪强加于我,来掩盖他们工作中的失误。二、一审办案不公,违反法律规定程序在 2011 年3月2日, 抚检察院又重复起诉我抢劫罪, 201 1 年8月 10 日开庭,我要求审判人员回避,他们没有回避, 我的理由是: 2010 年2月2 日和 2010 年 12月 15 日,抚法院根据最高法解释第 177 条规定:两次批准抚检察院撤诉, 根据最高法解释第 117 条4 款规定, 依照本解释第 177 条规定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 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受理, 可是抚检察院和抚法院互相不按最高法解释办,起诉撤诉,撤诉起诉,罪名不知给我改了多少回, 翻来覆去再审, 翻来复去再判, 200 9 年4月9 日判我窝藏罪 7 年, 2010 年7月1 日判我抢动罪 3 12年, 我上诉都被二审两次以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 发回重审。从开始到现在, 我的证据都没变, 厅审没有新证据出现, 可是抚检察院又重复起诉我抢劫罪,抚法院依旧总受理,违反最高法解释, 因此说, 一审法院违反法律规定程序, 对我办案不公。三、一审法院所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我和梁永生确实存在着亲属关系, 正因这种特殊关系的存在,所以,一审法院片面的推定我为本案的罪犯,对此, 我表示不能接受,因为: 第一, 根据证据 1 我的供述, 没有证据不能给我定罪(刑事诉讼法第 46 条规定) 第二, 根据证据 5 所证实的梁永生给我买鞋和衣服, 该事实我认为与本案无关, 因为他看我穿的不好, 给我买双鞋和件衣服, 应属正常, 涉及不到本案事实, 所以不能以在一起吃饭买衣服推定我为罪犯。第三,根据证据 7 、证据 8 、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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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apanghuang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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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