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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_辩护词.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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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律文书_ 辩护词法律文书_ 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湖北省正苑律师事务所接受熊洪波父亲熊某委托, 并经熊洪波本人同意, 指派我担任被告人熊洪波涉嫌抢劫罪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 我查阅了本案有关案卷材料, 会见了被告人, 对本案案情有了较全面、客观的了解, 现在就本案事实和法律适用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熊洪波犯抢劫罪罪名不持异议, 但从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角度出发, 辩护人依据国家法律赋予的权责, 提出以下几点辩护意见,请法庭在对被告人熊洪波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一,被告人归案后认罪伏法态度问题被告人熊洪波认罪态度良好, 能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 具有坦白情节,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 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 可以从轻处罚。本案中, 熊洪波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之行为, 对熊洪波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另外, 被告人熊洪波自愿认罪, 悔罪态度良好。无翻供表现, 愿意接受 2 处罚, 改过自新。根据《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 》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 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因此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二,关于被告人熊洪波的抢劫行为次数问题本案中, 孝感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 1发生于 1997 年3月 21 日,犯罪事实 2 发生于 1997 年3月25 日, 犯罪事实 3、4、5 均发生于 1997 年3月 26日, 犯罪事实6 发生于 1997 年4月1日, 犯罪事实 7、8、9 发生于 199 7 年4月2日, 发生间隔较短。从犯罪地点来看, 主要发生于三一六国道和一 O 七国道附近的几个地方,不属于流窜作案。故可以认定被告人系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实施连续抢劫犯罪, 根据最高人民论文联盟 院印发《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2005 年6月8 日法发[2005]8 号)第三条之规定, 应认定为一次犯罪。另外, 被告人不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中的多次抢劫,应认定为一次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2005 年6月8日法发[2005]8 号) 第三条关于多次抢劫的认定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 项中的多次抢劫是指抢劫三次以上。对于多次的认定, 应以行为人实施的每一次抢劫行为均已构成犯罪为前提,综 3 合考虑犯罪故意的产生、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等因素, 客观分析、认定。对于行为人基于一个犯意实施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同时对在场的多人实施抢劫的; 或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实施连续抢劫犯罪的, 如在同一地点连续地对途经此地的多人进行抢劫的; 或在一次犯罪中对一栋居民楼房中的几户居民连续实施入户抢劫的,一般应认定为一次犯罪。因此应认定其为一次性抢劫,不具有抢劫犯罪的加重量刑情节。三,关于被告人熊洪波的抢劫的主观恶性方面被告人熊洪波在九次抢劫犯罪事实中,仅犯罪事实 2,即 1997 年3月 25 日的抢劫是预谋并邀约系主犯,而其余均为他人邀请, 从犯罪事实中来看, 被告人熊洪波只是因为驾驶农用车,可以为其他人抢劫提供交通便利,因而会被邀请。从被告人熊洪波参与抢劫犯罪的行为来看, 其主要起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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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