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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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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越来越多的人通过投保汽车保险来保障自身的人身财产安全,然而一些投保人缺乏对汽车保险条例的认识,在出现事故时往往会遭到保险公司的拒赔,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及事故纠纷。本论文对保险条款中的拒赔条例进行详细解读,并对现实生活中的案件:“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同时,本案的保险合同也约定,在保险合同的有限期限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否则,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或者有权拒绝赔偿。第二、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在保险合同订立到损失发生时的全过程中都存在。《保险法》第二十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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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该法将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作为保险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但对保险利益的存续期间未做规定。一般情况下,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在保险合同订立到损失发生时的全过程中都存在。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三、案例三
2010年4月的一个凌晨,小王开车不幸和人相撞。是对方全责,没有小王的责任。但是对方就是一个农用车,而且车主的生活也很拮据。小王当时心一软,就没有追究农用车责任,自己回保险公司理赔,可是被保险公司拒赔了。
《保险法》规定:“必须有责任认定”,保险公司才能赔付。即使被保险人有一定过错,也必须先向第三方索赔,才有可能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一旦放弃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也就放弃了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的权利。一旦出险且责任在对方,一定要先找对方索赔,未果(最好是有法庭的强制执行未果的证明)时才可以理直气壮地找自己的保险公司索赔。同时强调,双方事故一定要经过交警,多数情况保险公司只看交警的裁决单。另外,小区保安开的小区内事故认定证明也同样有效。
四、案例四
2007年,刘先生开着自家的吉普车在自家门口撞倒了自己的妻子。妻子当时伤势很重,医疗费花了好几万元。刘先生想这辆车上了第三者责任险,可以到保险公司索赔,结果遭到拒赔。
机动车保险条款中第三者责任险规定第三者不包括以下4种人:即保险人、被保险人、责任车发生事故时的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在本案例中刘先生的妻子属于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故不属于第三者,因此不在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
五、案例五
张先生到外地出差前,车不幸丢失,但因为时间紧急,所以就先去出差。出差的过程非常繁忙,忘记向保险公司报案。回来后自己寻找,没有找到,向保险公司索赔被拒,理由是: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保险公司报案,也未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基本险第28条、第30条和全车盗抢险条款第4条规定,被保险人在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向事故发生地的交警部门报案,而且一定要在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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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时内报案,否则有可能直接被拒赔。车主出险后有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的义务。切记要48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案,这是出险后能享有正当权利的保证。
六、案例六
2007年夏天,台风暴雨袭击上海。彭先生的雷克萨斯车在内环高架上进水,彭先生下车一看,熄火了,于是他上车重新启动发动机,结果导致发动机进水了。彭先生很郁闷,像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结果保险公司说因为是彭先生自己重新启动车子后导致发动机进水,因此发动机的损失不能赔。
车险条款的保障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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