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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
一、我国农业保险的基本概况
(一)农业保险立法状况2012年10月24日,我国首部特地针对农业保险的法规《农业保险条例》出台,该条例填补了我国农业保险领域法律真空,使我国进展农业保险有法可2
农业保险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
一、我国农业保险的基本概况
(一)农业保险立法状况2012年10月24日,我国首部特地针对农业保险的法规《农业保险条例》出台,该条例填补了我国农业保险领域法律真空,使我国进展农业保险有法可依。《农业保险条例》从立法层面上确立了我国农业保险实行政府扶持下的商业模式这一国际上广泛接受的经营模式。具体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和协同推动”的原则;明确了农业保险主要由保监会监管,财政、税务、农业、林业等政府部门共同负责推动农业保险,明确了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政策、税收优待政策并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等。
(二)进展农业保险的主要困难目前我国农业保险开展的深度与广度还远不能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展的需求,主要表现在农业保险品种少,掩盖面窄,保障程度低。其次,我国农村地区广、农村人口多、农业生产规模小而分散的特点准备了全面开展农业保险业务是特别简洁和困难的。因此如何科学运用农业生产、气象、自然灾难等各方面数据及模型针对不同地区确定相应的保险费率、如何乐观运用再保险渠道、如何设计重大自然灾难风险分散机制等也是需要进一步争论和逐步确定的。
二、主要国家和地区农业保险进展模式
(一)民间非盈组织经营、政府补贴的日本农业保险进展模式1947年12月,日本将《牲畜保险法》、《农业保险法》等法律合并后重新制定了《农业灾难补偿法》,是最早建立依法强制参加农业保险和以合作组织为基本形式的农业保险制度的国家。法律规定农业保险实行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强制保险为主。政府对达到规定规模的主要农畜产品生产实行强制保险,按政府指令种植稻谷、小麦以及相关农作物的农户,自动强制参保。其它小规模种植农作物的农户,可以自主选择是否参加农作物保险。农户的保费大部分由政府进行补贴。实行区域性农业共济体制,组织形式接受“三级”制农业共济制度,即以市、町、村的农业共济组合为基层组织,都、道、府、县成立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后者为前者供应再保险支持。农业共济组合在上级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工作,不以盈利为目标,直接面对农户办理农户投保业务、收取参保农户保费,发生自然灾难后评价灾难损失程度并向农户支付赔付金,同时统一开展喷洒农药、开设畜禽诊所等相关保障工作。政府通过农林省对农业保险进行监督和指导,通过官方(农业再保险特别方案处)和非官方(保险协会)等机构,为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供应再保险支持,通过大藏省给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和管理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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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府主导、私营公司经营的北美农业保险进展模式美国和加拿大均制定建立了完善的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美国政府实行认捐方式出资组建官方的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对其资本、存款、收入和财产免征一切赋税,并担当其各项费用,包括农作物保险推广和教育费用。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直接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直至2000年才将直接业务全部交给了私营公司经营或,政府向承办农业保险的私营保险公司供应确定比例的保费和经营管理费用补贴,并赐予再保险支持和税赋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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