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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专业论文文献 -以规章制度代替劳动合同无效应当支付双倍工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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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规章制度代替劳动合同无效应当支付双倍工资
以规章制度代替劳动合同无效应当支付双倍工资
个案急呈:
申请人朱某系某汽车维护公司职工,2011年10月到单位工作。该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刚到单位工作的员工签订一年劳动合同,两年可签订两年合同……2012年3月,申请人再次要求单位为其交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时又被拒绝的情况下辞职,要求单位支持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双方为此发生争议。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请求仲裁机关裁决用人单位支付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申诉人:
干我们这行挺辛苦,社会地位也不高,一说就是个修车的。单位咋就不能考虑考虑俺们,这么计较呢?不签合同,不交保险和公积金,这违法也太明显了吧!
被诉人:
单位有规章制度,并不否认签合同的事。这个规章制度也是形成文本的了,搞那么多麻烦事干吗呢?把它当成劳动合同不就行了?
仲裁庭:
仲裁机关支持了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企业用工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是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的。《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本案中的用人单位以规章制度来代替书面劳动合同的做法是错误的,违反了劳动法律的规定,因而需要向申请人支付双倍工资。
责编/王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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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4-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