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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强制措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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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强制措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一.《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第九条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第十条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2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第二十三条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第二十五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 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 3 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有关依据(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可以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 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对当事人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有关的情况; 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 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4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询问有关当事人, 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 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规定, 按照规定程序询问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人, 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查询、复制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帐册、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检查与本法第五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 必要时可以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该商品的来源和数量, 暂停销售, 听候检查,不得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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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