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上海市在沪建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doc


文档分类:办公文档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4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4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上海市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建筑业企业(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依据《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管理委)负责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的综合管理和协调工作。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公开、信用信息系统的具体管理和服务工作。市、区(县)建设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信用信息记录和管理工作。第三条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是指利用各级建设管理部门、相关管理部门或者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记录部门”)记录采集的企业信用信息,按照《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标准》(见附件),对本市工商注册和外省市进沪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在沪建筑业企业)进行评价。评价采用计算机每日自动评价的方式。第四条用于评价的企业信用信息包含下列信息: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活动中形成的企业工程业绩、受到行政处罚(处理)、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结果等信息; (二)在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中被其他相关管理部门记录的行政处罚信息; (三)获得国家级奖励的信息。第五条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在市建设管理委门户网站上公开。在沪建筑业企业可登录上海市建设市场管理信息平台企业诚信手册系统,自行生成和打印企业信用评分表。第六条上海市建设市场管理信息平台信用信息系统与上海市法人信息库、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等相关信息平台实现信息数据交换和共享,实现跨部门联合征信。第七条用于评价的企业信用信息按照“谁记录、谁负责”的原则,在日常管理环节中进行记录,记录部门应当及时准确记录信息。第八条在沪建筑业企业对记录的信用信息或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书面向行政服务中心提出,行政服务中心应当在 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并书面回复,记录部门应当配合做好信息的异议处理工作。第九条市建设管理委定期对信用评价和应用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市场信用状况和评价结果,定期调整信用评价准,保证评价过程和结果的合理、公平、公正。第十条本办法自 2015 年6月 15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附件:上海市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2015 版) 上海市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2015 版) 一、适用范围本市工商注册和外省市进沪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在沪建筑业企业)。二、评价信用信息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以信用评价时已录入上海市建设市场管理信息平台和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的信息为依据。信用信息包括: (一)在本市建筑活动中产生的信用信息: 1、公开招标中标项目的施工合同报送信息; 2、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处理)信息; 3、拖欠农民工薪酬(以下简称欠薪)行为信息; 4、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结果。(二)在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中被工商、税务、司法、安监、质监、规土、水务、房管、市容等其他相关管理部门记录的行政处罚(处理)和判决信息。(三)获得国家级奖励的信息(详见附表 2)。三、评价方式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采用计算机自动评价方式。计算机评价系统根据企业评价信用信息,每日计算出企业信用分值。四、评价频率和信息使用时效评价计算频率为每天一次。计算机每天零点,以前一天(当天-1)为基准日,起算企业信用

上海市在沪建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4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63229029
  • 文件大小50 KB
  • 时间2017-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