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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坝县城规划区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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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坝县城规划区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保障各项建设顺利进行,保护被征收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县城镇规划区集体土地范围内,进行征地、房屋拆迁和对被征地农民扶持扶助等事宜,适用本办法;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征地人是指享有被征地或被征地上有建筑物或构筑物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农民。
第三条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县范围内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县建设部门统一管理全县搬迁安置工作。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发改、财政、监察、农业、民政、劳动保障、审计、物价、司法、规划、房产、公安、统计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国土资源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相关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并负责做好被拆迁征地人的思想工作。
县财政安排必要的征地拆迁工作经费,保障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开展。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征地补偿
第五条县人民政府在将拟征地报件依法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发布征地告知书(征前公告),或者以征地告知书的形式送达给被拆迁征地人。
征地告知后,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拟征地范围内拟拆迁的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现状(地类、权属、面积等)进行调查核实,调查结果由被拆迁征地人共同确认,并在确认书上签字盖章。被拆迁征地人拒不签字盖章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照像、摄像等方式取证,并将取证结果予以公示、公证,作为实施拆迁征地补偿安置的依据。征地公告告知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建建(构)筑物,突击装修建(构)筑物,抢栽、抢种农作物。林木、花卉和改变土地用途及用地类型,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应当立即停止建房,具体补偿金额根据相关规定协商议定。凡抢建的建(构)筑物,突击装修、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林木、花卉等不予补偿。改变土地用途及用地类型的按改变前的土地用途补偿。
征地告知后,有关部门应暂停办理被征地村民小组的户口迁入、分户以及房屋改(扩)建用地审批手续。
第六条征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县人民政府依法进行公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地所在地依法公告5日以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被拆迁征地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其他合法有效证件到公告指定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补偿登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征地工作人员到现场调查核实。
被拆迁征地人未如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第七条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拆迁补偿等各项费用应当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被拆迁征地人逾期拒不领取的,经县人民政府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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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