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人社发〔2009〕218号)
各设区市委组织部、杨凌示范区工委组织部,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省级各部门、直属机构人事(干部)处: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陕办发〔2007〕18号)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岗位设置管理有关政策规定和《陕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陕办发〔2007〕1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岗位设置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正式工作人员。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原则上不得兼聘专业技术二级岗位。
第三条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实行总量控制、指标控制和条件控制相结合的管理办法。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总量和指标,根据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总体控制目标和结构比例确定。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原则上按照结构比例要求,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核准到事业单位。
第四条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拟聘人选原则上从本单位主系列专业技术三级岗位聘用人员中产生。
第五条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申报,严格控制在核准的专业技术二级岗位限额内。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注重业绩的原则,坚持面向一线、鼓励创新的原则。
事业单位因结构比例限制,只核准设置专业技术三级岗位或四级岗位,未核准设置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但确有符合申报条件的人选可以申报竞聘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核准后专业技术三级岗位或四级岗位相应减少。
第六条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应有明确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目标、工作标准和具体任职条件。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七条聘用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直接竞聘专业技术二级岗位:
(一科学家;
(二)国家“863”计划重大项目负责人;
(三)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
(四)国家教学名师奖获得者;
(五)“长江学者”特聘教授;
(六)国务院批准的博士生导师;
(七)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八)中华农业英才奖获得者;
(九)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二)或二等奖(个人排名第一);
(十)获得国家教学成果奖特等奖(个人排名第一);
(十一)获得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一等奖(个人排名第一);
(十二)获得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一等奖(个人排名第一);
(十三)直接训练两年以上的运动员或培训两年以上的运动员,直接输送到国家队或国家集训队后一年内获得奥运会冠军或获得奥运会集体项目前三名。
(十四)以第一作者在Nature、Science杂志发表学术论文。
第八条聘用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满15年,且现聘用在专业技术三级岗位,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或聘用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满10年,且现聘用在专业技术三级岗位,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二者;或聘用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满5年,且现聘用在专业技术三级岗位,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三者,可以申报竞聘专业技术二级岗位:
(一)国家“973”计划项目负责人;
(二)国家“863”计划重大专项负责人;
(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研究项目负责人;
(四)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负责人;
(五)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重大项目负责人;
(六)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负责人;
(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创新研究群体学术带头人;
(八)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
(九)国家工程研究中心主任;
(十)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主任;
(十一)全国百篇优秀博士论文指导教师;
(十二)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十三)全国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
(十四)“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十五)中国青年科技奖获得者;
(十六)陕西省有突出贡献专家;
(十七)主持承担过2项国家级及2项省(部)级科研或工程技术推广项目,或主持承担过1项国家级及4项省(部)级科研或工程技术推广项目,并经省(部)级以上相关部门验收合格;
(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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