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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渔业法实施办法[00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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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方法〔修正〕
〔1989 年 11 月 15 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22 年 3 月 30 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次十八次会议修订,依据 2022 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破坏和侵占。
第三章 捕捞业
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依据捕捞量低于渔业资源增长量的原则确定全省重要江河、湖泊的捕捞限额总量。省渔业 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捕捞限额总量下达捕捞指标。
第十九条 在江河、湖泊等自然水域从事水生动物、水生植物采捕作业的单位或个人,须向船舶登记所在地县级以上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捕捞许可证。
具备以下条件的,方可发给捕捞许可证:
〔一〕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二〕有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三〕符合省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领取捕捞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到发证机关年
审。
其次十条 渔业船舶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和县级以上渔政监视治理机构依法登记后,方可下水作业。
其次十一条 渔港〔含渔用码头,下同〕建设应遵守国家的统一规划,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视治理机 构,应对渔港加强监视治理,维护渔港的正常秩序。
第四章 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
其次十二条 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其治理的渔业水域统一规划,实行措施,增殖渔业资源,并向受益的 单位和个人依法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其次十三条 以下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措施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一〕制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捕捞渔具和捕捞方法;
〔二〕网具的最小网目尺寸等渔业资源保护措施;
〔三〕自然水域中全省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水 生植物名录及其采捕标准。
经营、利用全省有重要经济价值的野生水生动物、水生 植物须经市、州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制止采捕、销售不符合采捕标准的水生动物、水生植物。
其次十四条 保护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全省有重要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产种质资源的主要生长繁 育区域,应建立省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省水产种质资源保 护区由省人民政府确认、公布。
在省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从事捕捞等活动的,须经省渔 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其次十五条 制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展捕捞;制止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
制止制造、销售、宣传禁用的渔具。
制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捕捞。
不得擅自使用鱼鹰、水獭捕捞;在特定水域确有必要使 用时,须经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其次十六条 自然水域的禁渔期,为每年的 2 月 l 日至 4 月 30 日。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雅安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地气候、水温等状况适当调整禁渔期,但每 年不得少于 3 个月。
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鱼类重要的产卵场、越冬场、索饵场、洄游通道,规定禁渔区或划段实行常年禁 渔区,并设置禁渔标志。
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制止捕捞作业、游钓和水禽放养, 制止扎巢取卵、挖沙采石,制止销售、收购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捕捞的渔获物。
其次十七条 制止采捕自然水域中全省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卵、苗种、怀卵亲体;因特别需要必需采捕的, 须经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其次十八条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本地渔业资源增殖和开发规划,组织单位和个人在渔业水域投放鱼种、 修建鱼巢等,保护和增殖渔业资源。
自然水域鱼类资源的人工增殖放流,由县级以上渔业行 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未经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自然水域进展人工增殖放流。
引进水生动物、水生植物进展人工养殖的,养殖单位和 个人必需加强治理。
其次十九条 在水生动物洄游通道建闸、筑坝或其他水下工程作业,对渔业资源有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建筑过鱼设施、 渔业资源增殖放流站或实行其他补救措施;建设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征求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所实行的补救措施应征得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同 意。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实行措施,保护和改善渔业水域生态环境,防治污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渔业水域排放、倾倒、弃置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染物和废弃物。在重要渔业水域和保护区 内不得建排污口,并按规定对原有排污口进展治理。
因防疫需要向渔业水域投放药物的,应事先书面通知当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养殖生产者实行措施,防止 或削减对渔业资源的损害和养殖生产的危害。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方法第七条规定,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不能从事养殖活动的水域从事养殖业的,责令停顿 养殖生产,限期撤除养殖设施,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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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