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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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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监督
 
管理暂行规定
 黔建施通[2007]278(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支付安全生产费用。
 
第十三条
 
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分包单位在分包合同中明确由分包单位实施的安全施工措施和分包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严禁总承包单位拖欠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费用。
 
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建设单位未按本规定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安全生产费用的,应当及时提请建设单位支付,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或有关行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工程监理单位发现总承包单位未按本规定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约定支付安全生产费用的,应当及时提请总承包单位支付,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或有关行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四章
 
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和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核算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程序、职责及权限。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费用应专款专用,实行专户核算。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不得挪用或挤占。按项目计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只能用于本项目,不得用于其他项目。
 
第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根据工程进度、使用计划和实际需要分阶段支取安全生产费用,不得一次性全部支取。原则上按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开工前、工程量完成20%、50%、80%时分别支取一次。安全生产费用支取和使用情况等证明材料应报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备案。施工单位应在需支取安全生产费用15日前,持下列资料经工程监理单位同意和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备案后,到银行专户支取安全生产费用:
 
(一)已支取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证明材料;
 
(二)拟支取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计划;
 
(三)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的检查合格评
价报告;
 
(四)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的检查合
格评价报告;
 
(五)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前15日内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的检查合格评价报告。首次支取时,施工单位应提供“同意建设单位或建设工
程安全监督机构在该项目施工现场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时,可
使用本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治理安全事故隐患”的书面承诺。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规定,在以下范围内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检测、探测设备、
设施支出;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
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三)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
支出;
(五)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六)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所需费用,不在安全生产费用支出。
第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保证在建项目的安全投入,确保在建项目的安全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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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