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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疑难问题及对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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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疑难问题及对策
适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疑难问题及对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疑难问题暨司法解释适用研讨会”综述
杨立新 2004年6月11日
  2004年4月28日,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专门召开研讨会,最高人民法院主管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和民事审判庭的负责人、文件起草人等出席会议,就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草案的修改工作,深入进行讨论,被学界誉为起草司法解释的“专家与学者的高层对话”,对修改这个司法解释提出了重要的意见,这些意见都吸收到了正式的司法解释文件当中。   (五)为制订中国民法典提供积极的借鉴   目前,民法典的制定工作进入了立法日程,正在加紧进行。民法典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就是侵权行为法,人身损害赔偿是侵权行为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最高司法机关对此作出司法解释,规定了具体的操作意见和办法,在实践中执行还可以不断积累经验,都必将对侵权行为法建设的进一步发展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为民法典的起草制定提供有益的经验和重要的借鉴。   二、关于共同侵权行为及其责任的问题   会议讨论最多也是最深入的一个问题,就是人身损害
赔偿司法解释关于共同侵权行为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第3条至第5条规定了共同侵权行为,内容最为丰富,理论价值实践意义也为重要。也正是由于这些规定的内容和理论基础的重要性,因此在讨论中对它的争论也最大。   (一)充分肯定关于共同危险行为的规定   共同危险行为是准共同侵权行为,是《德国民法典》首创的制度,我国《民法通则》对此没有规定。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这个制度对于解决侵权纠纷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4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130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会议认为,司法解释规定了这个制度,补充了立法的不足,其制定的具体规则也都是合适的,为司法实践提供了司法解释依据,为实践中处理共同危险行为侵权纠纷提供了具体规则和办法。   (二)采用客观标准界定共同侵权行为争论较大   在认定共同侵权行为本质特征的时候,在理论上存在“意思联络说”、“共同过错说”、“共同行为说”和“共同结果说”等不同主张,通说采纳共同过错说作为标准。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改变了
理论上和实践中的通说立场,转而采用客观标准,引起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激烈争论,会议也在这个问题上进行了尖锐、深入的争论。   绝大多数与会者反对扩大共同侵权行为的范围,主张坚持以共同过错作为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特征;少数与会者赞***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即以客观标准作为判断共同侵权行为的基础,认为这符合现代侵权行为法发展的方向。   双方主要争论的问题是:   1.连带责任的范围究竟应当规定的宽一些还是窄一些   对共同侵权行为本质特征的认定,历来存在“意思联络说”、“共同过错说”、“共同行为说”和“共同结果说”等不同的主张,其根本问题,在于对数人侵权承担连带责任范围的界定。采用意思联络说,确定连带责任的范围最窄;采用共同过错说,确定连带责任的范围稍宽;而采用客观立场的共同行为说和共同结果说,则连带责任的范围最宽。传统侵权行为法理论认为,连带责任使不同的行为人承担一个共同的责任,责任最重,不应当轻易确定数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只有数人侵权的意思联络(即共同故意)才使数个行为人的行为结合为一个共同行为,才因此承担连带责任。50多年来,我国侵权行为法从救济受害人的立场出发,适当扩大连带责任范围,采用了共同过错说的立
场,已经成为司法实践中确定共同侵权行为的基本规则。   与会多数人认为,我国侵权行为法通说采用共同过错说,已经适应了现实司法实践的需要,能够较好地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同时也坚持了主观归责的立场,是应当坚持的,不应当轻易否定。少数学者认为,现代侵权行为法朝着更为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方向发展,在共同侵权行为的认定上,应当采用客观归责的立场,适当扩大共同侵权行为的范围,扩大连带责任的范围。   2.认定共同侵权行为采用主观标准还是客观标准   认定共同侵权行为的标准采用主观标准还是客观标准,与连带责任的范围究竟是宽一些还是窄一些是紧密相连的,但是,更为重要的,则是对于现代社会的人的行为的态度问题。   反对采用客观标准认定共同侵权行为的意见的专家、学者和法官认为,毫无疑问,采用客观标准认定共同侵权行为对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是有利的;但是,连带责任是加重责任,必须建立在过错的基础上,才能够体现其合理性。连带责任不是几个人的行为结合在一起,而是加害人的过错把几个人的行为联系在一起,因而一个加害人才应当为另外的共同加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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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