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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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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有企业采购评审专家埠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有企业采购评审活动的管理,规评审 专家执业行为,提高国有企业采购工作质量,依据有关法律法 规及《市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就行)》等相关规定,制定 本办法。

(二) 个人文化及专业资格简历(提供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 个人研究或工作主要成就简况(包括学术论文,科 研成果、发明创造等);
(四) 本人所在单位、行业组织或其他专家出具的评价推 荐意见。
第八条 凡经市国资部门审核登记的专家,即获得国有企 业采购评审专家资格。市国资部门可以根据管理需要,颁发《市 国有企业采购评审专家聘书》。
第九条 市国资部门应当对所聘评审专家的资格每两年检 验复审一次,符合条件的可以继续聘用。
第十条评审专家资格检验复审工作应当包括以下容:
(一) 本人专业水平和执业能力是否能够继续满足国有企 业采购评审工作要求;
(二) 本人是否熟悉和掌握国有企业采购法律、法规、规 章制度和方针政策方面的新规定;
(三) 本人在参加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中是否严格遵守客观 公正等职业道德规,认真履行有己的职责;
(四) 本人有无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其他违纪违法不良记录;
(五) 市国资部门认为应当考核的其他容。
第十一条 对在国有企业采购评审工作中有违规行为、不 再胜任评审工作、检验复审不合格的,或者本人提出不再担任 评审专家申请的,市国资部门可以随时办理有关解除资格聘用 手续。
第三章评审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评审专家在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中享有以下权 利:
(一) 对国有企业采购制度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二) 对供应商所供货物和服务质量的评审权;
(三) 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表决权;
(四) 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评审劳务报酬;
(五)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评审专家在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 务:
(一) 为国有企业采购工作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
(二) 严格遵守国有企业采购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向外界 泄露需要保密的评审情况(不包括本条第四款容);
(三) 发现供应商在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 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应及时向国有企业采购评审工作的组织 者或市国资部门报告并加以制止;
(四) 解答有关方面对国有企业采购评审工作中有关问题 的咨询或质疑;
(五)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市国资部门、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有关工 作人员应对评审专家的私人情况予以保密。
第四章评审专家库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五条 建立专家库维护管理与评审专家抽取使用相互
制约的管理制度,专家库维护管理与评审专家使用抽取工作相 对分离。
第十六条评审专家的使用。依据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 需求,提供特殊专业评审专家进入该部门的临时专家库,并随 机抽取。
企业有主采购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经办人在企业监 察审计或市国资部门监督机构的监督下随机抽取。任何单位和 个人都不得指定评审专家或干预评审专家的抽取工作。
第十七条评审专家的抽取时间原则上应当在开标前半天 或前一天进行(24小时),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两天。每次抽取所 需评审专家时,应当根据情况多抽取两名(含)以上候补评审 专家,并按先后顺序排列递补。
评审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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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shugezhang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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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