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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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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城市景观,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城市绿化条例》、《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绿化是城市建设和国土绿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市人民政府将城市绿化建设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城市绿化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专业人员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市规划与建设局是本市城市绿化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园林管理处负责城市绿化具体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化,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的植树、种草、栽花、育苗及养护管理等绿化活动。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地包括: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五大类。
第五条  城市中的任何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其他绿化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损害、破坏城市绿化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  市国土资源、交通、水利、农经、城管、财政、审计、物价、工商、公安等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市规划与建设局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市规划与建设局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及编制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建立健全城市“绿线”管理制度,明确划定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
第八条  新建区的城市绿地率和绿化覆盖率应分别不低于37%和42%,旧城改造区容许低于上述要求5个百分点,但整个建成区绿地率和绿化覆盖率分别不低于35%和40%。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均应安排绿化用地。各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控制比例(即绿地率)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住宅区绿地率不低于30%,其中低层、多层住宅区绿地率不低于30%,高层住宅区绿地率不低于35%,多、高层混合建设的住宅小区绿地率控制数值按相应用地面积比例测算;同时要求按规定建设人均小区公园绿地;
(二)新建、拓宽和改造城市道路绿地率要求:园林景观道路绿地率不低于40%,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30%,红线宽度在40~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20%;当设置分车绿带时,,在快速道上设置分车带时,绿带宽度不少于2米;
(三)工业企业绿地率控制在10~20%,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工厂的绿地率不低于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
(四)教育、卫生、休疗养院、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用地绿地率不低于35%;
(五)对外交通、无污染的市政公用设施、交通枢纽、商业金融、仓储用地的绿地率不低于25%;泵站、垃圾中转站、污水处理厂等对环境容易产生污染的市政公用设施的绿地率不低于35%;
(六)城市内高压走廊下应设置防护绿带;市区河道规划蓝线两侧应设置绿化带,具体控制标准按照《平湖市中心城区绿地系统专项规划》、《平湖市市区河道综合整治规划》执行;
(七)其他新建工程绿地率不低于30%,扩建、改建工程绿地率不低于20%;混合用房的建设项目按不同用途的建筑面积比例测算绿地率;
(八)属旧城中心区的,可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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