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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三角城际轨道公司关于印发《珠三角城际轨道建设施工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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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有限公司文件
珠三角城际安〔2015〕248号
珠三角城际轨道公司关于印发《珠三角城际
轨道建设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
各参建施工、监理单位现场管理机构:
公司修订的《珠三角城际轨道建设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已经公司2015年第18次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原《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建设项目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珠三角城际安〔2014〕175号)同时废止。
广东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有限公司
2015年10月30日
珠三角城际轨道建设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安全优质高效推进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建立珠三角城际建设市场诚信机制,激励施工企业加强管理,提高现场管理水平,确保安全、质量、工期、投资控制等建设目标,依据广东省国资委《省属企业廉洁风险防控工作暂行办法》(粤国资函〔2012〕884号)、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项目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铁总建设〔2014〕129号)、广东省铁路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铁投集团”)《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粤铁投集〔2015〕375号)等珠三角城际建设主管部门文件精神,结合珠三角城际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以下简称信用评价)是公司对参建施工企业合同履行、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投资控制、施工进度等情况进行的综合评价。信用评价对象为与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施工企业。施工企业集团总公司签订合同的,对承担具体施工任务的施工企业进行评价。联合体投标的,分别对主办方和成员方进行评价。
第三条信用评价每半年为一个评价期,并公布信用评价得分、排名,建设项目初步验收后不再进行评价。
第四条信用评价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照评价标准和评价程序进行,自觉接受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公司信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公司总经理任组长,分管安全质量副总经理任常务副组长,其他副总经理任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组员,负责领导和监督公司的信用评价工作,审核信用评价结果,指导公司信用评价检查工作,对涉及信用评价的申诉、举报组织调查核实。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司安全质量监察室(安全质量部),负责信用评价工作归口管理,具体负责不良行为的公示、统计汇总、上报及组织开展每半年评价期的集中检查考评工作。公司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参与评价工作。
第三章信用评价内容
第六条信用评价综合考虑施工企业在珠三角城际建设中的质量、安全、工期、投资、环保、稳定、技术创新、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等合同履约情况,按评价总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名。
第七条信用评价期内有3个月及以上施工期的,对该施工企业进行评价;开工后施工期少于3个月、评价期内完成投资任务少于2000万或工程初验完毕的,只对该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进行认定、公布,不纳入当期项目信用评价

第八条建设项目信用评价得分是指从项目基础分中减去项目不良行为扣分,加上标准化绩效管理考评得分后,得出的分数。项目基础分为290分,标准化管理绩效考评得分最高为10分。
第九条标准化管理绩效考评方式分为达标考评和创优考评。施工企业进场后第一次标准化考评为达标考评,不进行项目信用评价计分和排名。具体考评工作执行公司有关标准化管理绩效考评办法。达标考评合格的在当期信用评价中加5分。创优考评优秀的施工企业在当期信用评价中加10分。
对达标考评为不合格或创优考评达不到优秀等级的施工企业不予加分。施工企业在同一项目的同一评价期内,发生重大不良行为或3件及以上较大不良行为的,标准化管理达标考评不得评为合格,创优考评不得评为优秀。
第四章不良行为认定
第十条不良行为分为一般不良行为、较大不良行为和重大不良行为三类。具体划分标准见附件1—附件3。
第十一条不良行为认定程序为记录、公示和确定。

公司记录。公司各部门在进行现场检查时,应严格依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和相关规定,发现符合不良行为条件且能够当场记录的,由2名及以上检查人员在现场记录并摄像或照相,填写《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认定记录单》(附件4),并由现场的施工企业主管人员签字认可,同时提出整改要求和复查时间。
监理单位记录。监理人员发现符合不良行为条件且能够当场记录的,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和1名及以上监理员在现场摄像并记录,填写《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认定记录单》,经现场的施工企业主管人员签字认可后,报公司建设指挥部备案后,由安全质量监察室(安全质量部)进行公示、确认。
外部单位检查记录。依据外部审计、上级主管部门以及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等有关审计报告、检查、稽查书面通知,或调查、检测结果确定不良行为的,由公司安全质量监察室(安全质量部)根据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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