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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储备土地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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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储备土地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储蓄管理手段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有土地储蓄管理手段和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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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储备土地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储蓄管理手段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有土地储蓄管理手段和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手段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储蓄管理手段》和《内蒙古自治区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手段》印发给你们,请专心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储蓄管理手段
第一条为加强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盘活存量创办用地,优化土地利用布局,提高土地利用的集约化水平,强化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全区城镇化战略的实施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手段。
其次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储蓄(以下简称土地储蓄)工作,适用本手段。
第三条本手段所称土地储蓄是指旗县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及以其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举行前期开发,并予以储存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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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自治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范围的土地储蓄管理工作。盟市、旗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蓄工作。实施土地储蓄概括工作可以由盟市、旗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非营利性土地储蓄机构负责。财政、筹划、规划、房产、创办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储蓄相关工作。
第五条旗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产业布局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实际处境,制定土地储蓄筹划。盟市、旗县土地储蓄筹划由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逐级上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后,由旗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开并组织实施。其中,涉及新征用(农用地转用)土地的,纳入土地利用年度筹划。土地储蓄筹划应当报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经备案的土地储蓄筹划不具有行政效力。
第六条土地储蓄可以根据不可怜况,采取收回、收购、征用、置换等不同方式举行。以下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纳入土地储蓄范围:
(一)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商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二)旗县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的荒芜、闲置的国有土地;
(三)土地违法案件经依法查处后,被旗县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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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理由,中断使用的原划拨的国有土地;
(五)经核准报废的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用地;
(六)因实施城市规划举行旧城区改建或者为公共利益需要,旗县以上人民政府需要依法调整、收回、征用或指令收购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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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C小y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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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