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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docx


文档分类:建筑/环境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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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管理,提高城市 市容和环境卫生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 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 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 法规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管理,提高城市 市容和环境卫生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 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 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倾倒、 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是指建设工程的 新建、改建、扩建过程中以及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和拆除过程中 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第四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容 环卫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监督管理工 作。各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根据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统 一安排,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住建、环保、国土、规划、公安、交通运输、经信、物价、质 监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 置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 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第六条 建设单位、运输单位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 应当向市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申请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核准,
第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向市市容环卫管理部 门申请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应当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包 括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建筑 垃圾(工程渣土)储运消纳场所接受消纳的证明、计算工程渣土倾 倒量的图纸资料等,委托运输的,还应当提供建筑垃圾(工程渣土) 运输合同。
第八条 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应当符合《苏州市建 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管理办法》的规定。
建设单位可以自行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也可以委托运 输;委托运输的,应当委托取得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的运 输单位运输。
第九条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 让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
第十条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储运消纳场所实行属地化建设 和管理。各区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储运消纳场所并保证其正 常运行,各区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储运消纳场所的建设和日 常管理维护工作。
第十一条 储运消纳场所的建设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具备良好的道路环境,适合重型车辆的进出;
(二) 设置清洗台及相应的污水处理及排放设施,进出口通道 硬化,严禁运输车辆带泥上路;
(三) 配备大型挖掘机、推土机等机械设备。
第十二条储运消纳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按照规定受纳、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不得受纳 其他物料;
(二) 保持相关设备、设施完好;
(三) 保持储运消纳场所和周边环境整洁;
(四) 对进入储运消纳场所的运输车辆、受纳建筑垃圾(工程 渣土)数量等情况进行记录,并定期将汇总数据报告市容环卫管理 部门。
第十三条 获得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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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