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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重点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管理办法.pdf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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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产生环节、产生原因,核实企
业污染源清单和污染物排放点位
(3)无/低费清洁生产方案的实施情况及效果,中/高费
清洁生产方案的可行性
第十一条 评审组按《黑龙江省清洁生产审核评审标
准》,结合现场检查进行评议、现场评分,评审组最后提出
评审意见。总分在 80 分以上(含 80 分)为通过,80 分以下
为不通过。对不通过评审的,审核机构、企业要根据评审意
见要求,在规定时限内,认真做好整改工作,整改后经原评
审组重新评审。
第十二条 省环保局将依据评审组的评审意见,将通过
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在黑龙江省环保局网站、黑龙江省
清洁生产网及相关媒体上公示,同时抄送企业所在地市环保
局。
第四章 验收阶段
第十三条 省环保局会同企业所在市(地)环保局负责
对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进行验收。
第十四条 通过评审的企业在规定的验收时间内向省环
保局提出验收申请,企业申请验收时应提交验收申请表、所
有中/高费清洁生产方案的实施情况总结、企业所在地环境监
测部门出具的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及其它相关的资料。
第十五条 省环保局会同市(地)环保局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验收,主要内容是检查中/高费清洁生产方案的实施情
况,验证方案的有效性,检查企业污染物排放与国家或地方
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总量控制指标要求以
及与国家或地方颁布实施的行业清洁生产标准或行业先进
水平的符合性。
第十六条 验收结论
1、通过验收:清洁生产方案按照实施计划完成,污染
物排放达到国家或地方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2、不通过验收:清洁生产方案未能有效实施,污染物
排放不能满足达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第五章 奖惩办法
第十七条 奖励办法
(1)省、市、区(县)在制定和实施政府投资计划时,
对已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应当将企业清洁生产实
施方案中的节能、节水、综合利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预
防污染等清洁生产项目列为重点领域,加大投资支持力度。
(2)对符合《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的清洁
生产项目,经清洁生产审核评审合格的,省、各市(地)财
政、环保部门在环保专项经费使用上优先给予安排;经清洁生
产审核评审合格的重点企业,进入黑龙江省清洁生产项目库,
给予相应支持;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可以申报环境
友好企业。
(3)污染物排放达标,清洁生产方案实施后效果显著
的企业,或清洁生产水平达到国际或国内领先的企业,由省
环保局对其进行表彰和奖励,命名为“清洁生产企业”,并在
黑龙江省环保局网站、黑龙江省清洁生产网站等媒体上公布。第十八条 处罚办法
(1)对于第一类重点企业,不公布或不按规定要求公
布污染物排放情况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
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罚,即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布,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
逾期未开展审核的,所在地市环保局责令其实施强制性清洁
生产审核,拒不执行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2)对于第二类重点企业,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
核或者虽经审核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企业,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四十条规定处罚,即由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
改正的,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逾期未提出评审申请的,由所在地市环保局限定
评审期限,做出处理意见,并上报省环保局。
(4)虽经审核评审但不认真落实清洁生产方案者,致
使验收工作不能按时完成的企业,所在地市环保局责令其限
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能达标或达标无望的企业,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予以处罚。
(5)企业委托的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不按照规定内
容、程序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审核报告
的,由省环保局责令其改正,并公布其名单。造成严重后果
的,撤消其清洁生产审核咨询资质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环保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
施行。附件 1 评审及验收需提交的表格
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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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