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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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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dified by JEEP on December 26th, 2020.
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
(八)定期巡视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
(九)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事故隐患情况或暂时停工情况;整改结果复查情况;向建设单位报告督促施工单位整改情况;向工程所在地建设安全监督机构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情况。
第十条 对勘察、设计单位安全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情况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勘察单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提供真实的勘察文件,制定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安全措施的情况。
(二)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施工安全重点部位、环节以及提出指导意见的情况;对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或特殊结构的工程,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措施建议的情况。
第十一条 对其他有关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情况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出租单位提供相关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检测合格证明的情况。
(二)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单位的资质、安全施工措施及验收调试等情况。
(三)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检验检测单位资质和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情况。
第三章 监督方式
第十二条 建设主管部门及所属安监机构应当每年不少于两次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贯彻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标准、规范、政策性文件情况进行综合监督检查。并针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生产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综合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可采取督导检查、执法检查或与安监、监察等相关部门联合执法检查等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安监机构应当依法对已办理安全生产监督备案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监督管理。
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督方式主要有程序性审查和现场监督检查。
程序性审查是指安监机构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备案、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等管理制度,对工程各方责任主体按照规定程序和内容报送的相关资料的完整有效情况进行审查,并实施相关监督管理的活动。
现场监督检查是指安监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通过对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的抽查,核实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实施相关监督管理的活动。
第十四条 安全监督检查的主要方法是:
(一)听取工作汇报或情况介绍。
(二)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和资质资格证明。
(三)考察、问询有关人员。
(四)抽查施工现场或勘察现场,检查各方责任主体履行职责情况。
(五)反馈监督检查意见。
第四章 监督程序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督按照以下程序实施:
(一)审核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有关资料,办理安全生产监督备案。
(二)对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进行安全监督交底,各方责任主体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
(三)对工程各方责任主体的施工安全行为和现场工程实体防护进行监督抽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处罚。
(四)工程竣工后,对各方责任主体及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的安全生产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向工程所在地安监机构提交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备案。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办理安全生产监督备案后,安监机构应当组织各方责任主体召开安全监督交底会议,参加安全监督交底会议人员由安监机构的相关人员、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勘察设计单位及其他责任主体(分包单位的安全负责人)的相关人员组成。
安全监督交底的主要内容为:
(一)安全监督机构的职责权利、监督检查的主要要求、监督管理工作程序等。
(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等责任主体在生产过程中必须履行的安全责任和义务以及违反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所应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
(三)结合工程具体情况及特点提出的有关安全生产的具体要求。
交底会议后,各方责任主体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
第十八条 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日常监督检查或抽查应根据工程及主要责任主体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实施。
(一)一般工程项目在基础施工、主体施工、装饰装修施工阶段,日常监督检查或抽查不少于一次,检查中发现隐患较多的工程项目,适当增加检查次数。
(二)对上一年度发生事故的施工企业从事的工程项目及发生事故的在建工程项目,应列为重点监控项目,适当增加检(抽)查次数。
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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