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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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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时应单列计算,“专项
费用”及“按实计算费用”为非竞争性费用,不得参与浮动。
(一)定额费用:已在相应定额和费用中包括,不再单独计
算。
(二)专项费用:按不同的单位工程根据本规定附表所规定
的合格标准计算,实行定额计价的工程在费用总价表税金前单列;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按照《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
计价规则》的相关规定单列计算。
4(三)按实计算费用:应根据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和施
工方法(施工方案),按照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依
本规定第四条(三)款的内容进行计算。
(四)工程办理结算时,工地标准化评定等级为优良的,“专
项费用”按相应合格标准增加 20%;评定为市级建筑安全文明工
地者,“专项费用”按相应合格标准增加 35%。工地标准化评定
等级获得优良且又评定为市级建筑安全文明工地的,按相应高级
别费用标准计取,不得重复计算。
第六条 工程招标时,招标文件中必须要有安全文明施工措
施的相关条款,并根据本规定计算原则和标准计算出“专项费用”
和“按实计算费用”,以暂定价形式纳入招标文件中。投标人在
投标报价时,必须按照招标人给出的暂定价填报。签订合同时,
应将“专项费用”和“按实计算费用”单列并计入合同总价中。
工程结算时,“专项费用”和“按实计算费用”按本规定的要求
按实调整。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后至工程开工前,应将 50%
的“专项费用”拨付给施工单位,余下“专项费用”和“按实计
算费用”按施工进度支付给施工单位,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
生产、文明施工措施。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费用造成事故的,以及未对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
案确定且实际发生的“按实计算费用”部分安全文明措施项目进
行签证的,建设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将已
支付 50%“专项费用”的支付证明和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文明
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作为保证工程安全的具体措施提交建筑安
5全监督管理机构,未提交的,不得办理安全报监手续,不予核发
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制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实施方案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计划,报监理单位审查同
意。
第十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文明
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施工单位已经落实的安全生产、
文明施工措施,总监理工程师或者造价工程师应当及时审查并签
认所发生的费用。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
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权责令其立即整
改;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工程监理
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责令
其暂停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未按本规定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
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的,应承担相应安全监理责任。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
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备查。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建筑
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的组织实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
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向安全监
督机构申请安全文明施工阶段评价、综合评定。
第十二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
使用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收取并及时
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总承包单位不按本规定
和合同约定支付费用,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文明生产
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
6第十三条 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按照现行法规及技术标准,对
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管。市、区县造价和
安全监督机构按工程监管权限分工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计
取、支付、使用和结算情况进行监督。各区县建委可根据实施情
况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使用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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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