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体检中心建设原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满足高层次医疗保健需求,增进我市卫生事业与经济和社会事业协调发展,加强和规范体检中心的建设和执业行为,充足发挥投资效益,特制定本建设原则。
第二条 体检中心是指照明应采用吸顶灯具;
二、内墙墙体不应使用易裂、易燃、易潮湿、易腐蚀、不耐碰撞、不易吊挂的材料;
三、所有卫生洁具、洗涤池,应采用耐腐蚀、难沾污、易清洁的建筑配件;
四、不应使用易产生粉尘、微粒、纤维性物质的材料,所有材料(涉及家具用材),必须符合国家环保原则。
备餐消毒、厕所污洗等房间应采用牢固、耐用、难沾污、易清洁的材料装修到顶,并应采用有效措施,使楼地面排水畅通,不浮现渗漏。
第十六条 污水排放、医疗废物的处置应符合国家有关环保的规定。
第十七条 体检机构配备大型设备,按照《大型医用设备配备与使用管理措施》执行。(基本器械设备见附录)
第十八条 体检中心必须配备急救器材和药物,制定应急预案,并与医院建立绿色通道。
第十九条 体检医师应具有与所在体检科室专业相相应的执业医师资格,具有5年以上综合医院临床工作经验,并经本地卫生行政部门的登记注册。
第二十条 至少配备2名具有内、外科工作经历、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主检医师。
第二十一条 体检中心限定每日工作量,临床科室单科体检医师(含超声诊断医师)与受检者之比应在1:30之内。
第二十二条 至少配备8名注册护士,其中须有2名主管护师。
第二十三条 医技类医师、技师应具有从事有关学科3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第二十四条 根据科室设立比例配备接待、导检、行政管理及后勤保障人员,并严格执行岗前培训制度。
第二十五条 体检项目应在卫生行政部门审定的范畴内开设。(体检项目见附录)
附件1
基本器械设备目录
血压计、握力计、身高计、体重计、听诊器、叩诊锤、音叉、测量尺、肛门镜(或数字显影直肠肛门镜)、额镜、耳镜、鼻镜、鼻咽镜、喉镜、间接喉镜、眼底镜、眼压计、电子***镜、压舌板、原则对数视力表、色觉图谱、检眼灯或手电筒、冷光灯、遮眼罩、口腔器械盘、口镜、镊子、探针、酒精灯、窥阴器、光学显微镜、离心机、水浴箱、恒温箱、冰箱、干燥箱
裂隙灯、心电图仪、B超显像仪、直接数字化摄片系统(DR或CR)、肺功能仪、电测听仪、骨密度测定仪、脑多普勒检查仪、钼靶X光机、、五分类血细胞分析仪、全自动生化分析仪、全自动酶免分析仪、酶标分析仪、尿分析仪、肿瘤因子筛查有关检测仪
检查床、妇科检查床、采血台、牙椅、紫外线灯、一次性医疗用品、有关检测试剂盒、观片灯、高压灭菌设备、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及相应办公设备
附件2
体 检 项 目
项目名称
分 类
一般状况
血压、身高、体重、体重指数、营养发育
内 科
胸、腹部、心、肺、肝、脾、肾、神经系统
外 科
皮肤、淋巴结、甲状腺、乳腺、四肢、脊柱、肛门直肠指诊、外***
妇 科
***、***检查、宫颈、宫体、附件、白带常规、宫颈细胞学涂片
眼 科
视力、辨色力、外眼、结膜、裂隙灯检查、眼底检查、眼底照相、眼压
耳鼻喉科
听力、外耳、耳道、鼓膜、外鼻、鼻腔、鼻窦、咽、喉、扁桃体
口 腔 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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