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逻辑学的视角审视规范逻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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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逻辑学的视角审视规范逻辑
》》》金承光(重庆 400031)
作者简介:
金承光,男,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法律逻辑学。
[内容提要]
20世纪50年代兴起的规范逻辑,是在类比真势模态逻辑的基础上产生的,由于其与法律规范及道德规范领域的实际规范严重脱节,使得在此基础上构建的各种规范逻辑系统均遇到了各种难题。从法律逻辑学的视角来看,规范逻辑要应用于现实的法律规范,必须结合法律规范的实际诠释规范词的含义。
[关键词]
规范逻辑真势模态逻辑规范词法律规范法律逻辑学
一、冯·莱特以来的规范逻辑不过是增加了规范词的形式逻辑
规范逻辑(Deontic logic),国内亦称道义逻辑或义务逻辑,是20世纪50年代兴起的一个新兴逻辑分支。它是研究含有“必须”、“允许”、“禁止”等规范词的规范命题的逻辑特征及其推理关系的学科,与法学、伦理学等学科关系密切,芬兰逻辑学家冯·莱特( Wright)是其创始人。
冯·莱特1951年发表的著名论文《道义逻辑》,开辟了现代规范逻辑研究的新路径。冯·莱特把规范逻辑看做是模态逻辑的分支,并从模态逻辑中吸收合理成分:(1)比照“必然”和“可能”的关系,使得“必须”和“允许”可以互相定义;(2)选择模态逻辑中的某些原理,作为规范逻辑的公理或推理规则,他在此基础上建立了后来自称为极小系统或经典系统的规范逻辑,也是人类创立的最早的规范逻辑系统,并很快被扩展成为规范逻辑的标准系统。安德逊()也和冯·莱特一样,把规范逻辑视为模态逻辑,但安德逊不是把规范逻辑与模态逻辑做类比,而是直接在真势模态逻辑的基础上通过添加命题常项、定义、公理,从而构造出可归约为模态逻辑的规范逻辑系统。
根据冯·莱特的设想,规范逻辑是研究规范命题及其推理的逻辑,而规范命题则是陈述行为规范的命题,它是由表示行为或事件状态的命题和表示规范概念的规范词(规范算子)形成的。规范词有“允许”、“必须”和“禁止”等,因此,规范命题有三种基本形式,即允许命题、义务命题和禁止命题。
所谓允许命题就是依据某种道德的或法律的规范可以履行或实现的行为。在自然语言中,“可以”、“允许”、“准予”、“有权”等常表达允许概念,含有这些语词的命题都是允许命题。所谓义务命题就是陈述根据某种道德的或法律的规范必须履行或实现的行为。在自然语言中,“必须”、“应该”、“一定要”、“有……的义务”等常表达义务,因此含有这些语词的命题都是义务命题。所谓禁止命题就是依据某种道德或法律的规范禁止履行或实现的行为。在自然语言中,“禁止”、“不准”、“不得”、“不许”、“无权”等常表达禁止概念,因此含有这些语词的命题都是禁止命题。
冯·莱特以A、B、C……代表行为,F代表“禁止”,P代表“允许”,O代表“必须
”(把“应当”视为“必须”)。“允许”概念是冯·莱特规范逻辑系统的初始概念,并利用“允许”去定义“必须”和“禁止”,即:
FA≡df ¬PA,或者,FA≡df O¬A
OA≡df F¬A,或者,OA≡df ¬P¬A
OA 反对 O¬A
差矛矛差
等盾盾等
PA 下反对 P¬A
图1 规范命题间的逻辑关系
并且,OA、O¬A、PA、P¬A这四种规范命题之间具有如图1所示的逻辑关系。
冯·莱特还进一步在真势模态逻辑T、S4、S5的基础上,把真势模态词“必然”重新解释为规范词“必须”(“应当”)、把“可能”重新解释为“可以”(“允许”),从而在模态逻辑中引入规范概念,构造了三个规范逻辑系统OT*、OS4*、OS5*。
“1951年以后道义逻辑的讨论大抵都是冯·莱特的论文直接或间接刺激出来的。”它们基本上都来源于冯·莱特系统,即“基于道义概念与模态概念间存在着相似关系的观察:必须和允许分别类似于必然和可能,而必须与允许之间的关系也类似于必然与可能之间的关系”。“或者可以说,所谓必然,是自然的必然性;所谓义务,是人类的必然性。这二者分别表示共同的必然性的不同侧面。同样可以认为,所谓可能性是指自然的可能性;所谓允许,是指人类的可能性。”
由上不难看出,现有的规范逻辑其实只不过是模态逻辑的特殊情形,即加了规范词的形式逻辑。
二、现有规范逻辑之非
现有规范逻辑的研究进路,都是以经典命题逻辑为基础,通过增加规范词“必须”、“允许”、“禁止”等,然后套用模态逻辑的方法进行处理,这种处理方法招致了这样或那样的一些难题,而且其实用性也很差,根本不能应用于各种现实的道德及法律领域的实际。其实,自规范逻辑产生之日起就一直受到来自各个方面的质疑或责难。
现有的规范逻辑存在着严重的缺陷,举其要者,有如下方面:
,与行为规范的特性不符
规范逻辑应该是讨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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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