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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成都市城市燃气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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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的平安使用,维护用户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的开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生活、生产等使用理由用户自行负责。
民用户使用的管道燃气设施,其维修管理工作一律由燃气企业实施,维修费用由产权所有者支付。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燃气企业对燃气设施实施维修管理。
第五章 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 新增管道燃气工业用户,应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向燃气企业提出申请,公共建筑用户、民用户直接向燃气企业申请;新增液化石油气用户,按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申请并办理手续。
禁止非法从事中介活动。
第十九条 用户停止使用燃气或者改变燃气用途或扩大用气范围或变更、迁移户内管道燃气设施以及工业、公共建设用户变更产名的,应向燃气企业申请办理有关手续。燃气企业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予以答复。
第二十条 管道燃气用户应当安装经法定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计量装置。燃气企业应当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气价和贸易结算计量装置显示的数量结算收费。因计量装置失准的,燃气企业可按用户前3个月用气量的月平均数收取气费。
第二十一条 燃气企业与用户双方应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那么签订供气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批准的气价并按照规定期限、方式或者合同约定的方法支付气费。
第二十二条 民用户应严格按有关平安管理规定用气,发现燃气设施有故障的,应立即通知燃气企业检修,不得违反平安规定擅自处理。
燃气企业在接到检修通知后应及时前往处置,确保平安。检修费用由燃气设施产权所有者承担,属人为造成故障的,由责任者承担。
第二十三条 工业、公共建筑用户应设有相应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平安用气管理工作。对其用气设施、设备应维修保养,并严格按平安操作规程进行。
第二十四条 工业、公共建筑用户因设备方案检修需停止或减少用气量的,应提前24小时通知燃气企业。燃气企业因方案停气应至少提前72小时通知用户。
第二十五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方案用气、节约用气的管理,燃气企业应予以积极配合,具体方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六章 平安管理
第二十六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公安部门应依法按职责加强对燃气的平安监督管理工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燃气的平安管理工作,劳动部门负责燃气的平安监察工作,公安部门负责燃气的消防监督工作。
第二十七条 燃气企业必须制定有关平安规那么,宣传平安使用常识,对用户使用燃气进行平安、技术指导。
第二十八条 燃气企业应建立与经营规模相适应和具有有关专业知识的专职抢险队伍,配备必须的设备、器材等,并预先制定各类事故的抢修方案。
燃气企业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发现燃气设施事故或接到燃气设施事故的报告时,应立即实施抢修、抢险。
第二十九条 燃气设施动火作业按规定实行审批制度。燃气设施投入运行前应进行置换作业。燃气企业停气、恢复供气作业应事先通知用户,发现紧急事故应立即组织抢修并通知用户。
第三十条 充装液化石油气钢瓶和抽取钢瓶残液,必须在储罐场〔站〕内由专业人员按工艺流程进行。
严禁从液化石油气槽车上直接向钢瓶灌装或者钢瓶之间直接翻倒液化石油气。
第三十一条 无液化石油气储罐场〔站〕的燃气企业,应到有液化石油气储罐场〔站〕的燃气企业代储、代灌。
第三十二条 设立液化石油气换瓶站,应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劳动、工商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场所一律不得存放充有液化石油气的钢瓶。
第三十三条 在本市销售、安装、使用的燃气器具,其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严禁销售、安装、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用具。
第三十四条 燃气企业在处理燃气事故组织抢修时,对影响抢修、抢险作业的树木、各种设施及其他物件,可以采取应急措施,并同时通知有关部门。事后能恢复原状的应及时恢复原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应予补偿。
第三十五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燃气设施附近的建设工程工程时,应遵守国家燃气设施平安保护规定。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整顿,并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燃气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或经营场所后不按规定更换经营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擅自变更户内管道燃气设施或违反平安规定擅自处理燃气设施故障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三〕工业、公共建筑用户停止使用燃气变更户名不按规定办理手续的。
第三十七条 逾期缴纳、拖欠气费的,燃气企业可依据合同约定加收滞纳金、减少供气量或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气。
第三十八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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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朱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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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