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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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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实施细则
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实施细则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性资金的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财政局。县财政局审核同意后通知代理银行。
第十七条 代理银行根据县财政局批准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的通知和相关规定,具体办理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业务,并接受县财政局和县人行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开设后,代理银行将所开账户的开户银行名称、账号等详细情况书面报告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通知县人行和预算单位。预算单位到开户银行具体办理预留印鉴等手续,办理完毕后,报县财政局备案。
第十九条 预算单位增加、变更、合并、撤消零余额账户,应当按照规定和本办法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一个预算单位只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
第二十一条 县财政局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下可开设县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特设专户。
第二十二条 需要开设特设专户的预算单位,需向县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后,由县财政局在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同时通知县人行。
第二十三条 国库单一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财政预算资金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的收入和支出。
第二十四条 资金的支付与清算必须遵循准确、及时、安全的原则,代理银行通过人行和本行的资金汇划系统、根据支付方式和支付地点的不同,采取同城转账、异地汇兑等方式实现财政资金的支付与清算。
第三章 零余额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财政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该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于当日营业终了前由代理银行、县财政局在国库单一账户内进行资金清算。
第二十六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该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于当日营业终了前由代理银行、县财政局在批准的用款额度内通过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
第二十七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可以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基本存款账户划拨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等,以及经县财政局批准的特殊款项。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
第二十八条 各预算单位要切实加强对现金支出的管理,不得违反《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对提取的现金未使用的,应及时将现金归还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恢复授权支付额度;代理银行按照县财政局批准的用款额度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管理预算单位的现金结算业务。
预算外资金专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预算外资金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预算外资金的收入和支出活动。支出按预算单位或资金性质进行明细核算。
第三十条 县财政局负责管理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代理银行根据县财政局的要求和支付指令,办理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的收入和支付业务。
特设专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 特设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国家、省、市、县政府批准或授权县财政局批准的特殊专项支出的情况和经济活动。
第三十二条 纳入财政特设专户管理的专项资金包括:社会保障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财政扶贫资金、国债专项资金、其他基建专款、水库移民基金、水利建设基金等。
第三十三条 预算单位不得将特设专户资金与预算单位经批准保留的基本存款账户资金相互划转。
第三十四条 县人行、代理银行按照县财政局要求和账户管理等规定,具体办理特设专户支付业务。
用款计划的编制
第三十五条 分月用款计划是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的依据。预算单位根据批准的部门预算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编制分月用款计划。
第三十六条 预算单位用款计划按月编制,包括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和财政授权支付用款计划两部分。直接支付用款计划按照县财政局有关本级财政资金直接支付的规定要求编制。
第三十七条 用款计划按照预算收支科目编列到“项”级科目;基本建设、科技三项费用和各类专项支出(含政府集中采购部分),应列明具体项目。
第三十八条 预算单位应依据批复的年度部门预算和项目进度,科学编制用款计划。基本支出用款计划按照年度均衡性原则编制,项目支出用款计划按照项目实施进度编制。
第三十九条 部门预算下达前,原则上根据县财政局下达的部门预算控制数编制分月用款计划,部门预算下达后,根据县财政局下达的部门预算编制分月用款计划。
第四十条 预算单位于每月2O日前将下月基本支出用款计划(纳入工资统发预算单位的人员工资除外)报送到县财政局,每年12月20日(节假日顺延,下同)前将次年1月的基本支出用款计划报送县财政局。项目支出用款计划依据部门预算、项目实施进度向财政局报送,用款计划中的政府采购项目要报送县财政局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县财政局审核预算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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