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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正当行为
一、概述
〔一〕概念:形似有罪,实为无罪。
是指外表上似乎具备*种犯罪的构成条三个方面进展考察:
①不法侵害的强度
为制止较小强度的侵害,不得采取较大强度的防卫行为,非交大的防卫强度缺乏以制止时,可以采取较大的防卫强度。
②不法侵害的缓急
采用较缓和的防卫手段可制止时,不得采取剧烈的手段,非采用不可时,可以采用较为剧烈的手段。
③不法侵害的权益
为了保护较小的财产权益等,不得造成重大的人身损害,即使该防卫行为是当时条件下的必须强度,也不能允许。
注意:
超过必要限度应理解为防卫过当,但不一定构成犯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且造成重大损害的才应当负刑事责任。
〔三〕无限防卫权〔特别防卫〕
刑法第20条第3款 对正在进展行凶、***、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平安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1、立法理由:
鉴于严重危及人身平安的暴力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及其对被害人潜在性严重危害结果。
2、法条理解
思考:***、抢劫是否一定可以适用无限防卫.
〔1〕起因条件仅限于危及人身平安的暴力犯罪
一般认为,严重危及人身平安的暴力犯罪约束着前面五种犯罪。
〔2〕何为“行凶〞.
①它既无显而易见的***行为,也无明确宣布其具有杀害他人确实定犯罪。
②行凶者具有或杀死或致命伤害他人的不确定成心。
〔3〕对“严重危及人身平安的暴力犯罪〞的理解
①对“危及〞的理解:可能损及防卫人的人身平安。
②“人身平安〞的含义:生命和**平安的重度侵犯。
防卫行为保护的利益仅限人身平安而不包括其他合法权益。
③对“暴力犯罪〞的理解
以防卫人所处形势判断,防卫人正遭受致命伤害或生命平安的紧急威胁。
课后思考:
适用无限防卫权可能存在的问题.
〔四〕非法防卫行为
1、假想防卫
〔1〕定义和特征
是指本来不存在正当防卫的前提,行为人误以为存在着该条件,进而实施了所谓的防卫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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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特征:
①主观上存在正当的防卫意图;
②客观上损害了未实施或未正在实施不法侵害者的人身权利和其他权利,侵害了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③行为人的防卫认识产生了错误,使正当防卫意图造成了危害社会的结果。
〔2〕假想防卫的分类
①不存在任何侵害,行为人误以为存在不法侵害,实施了所谓的防卫行为。
②存在不法侵害,也可以实行正当防卫,但行为人防卫是搞错对象,将无辜的第三者当成了不法侵害人,实施了所谓的防卫行为。
③存在着侵害,但该侵害不是不法侵害,或者虽然是不法侵害但却不能对其进展正当防卫,行为人误以为存在进展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实施了所谓的防卫行为。
〔3〕刑事责任
①过失责任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否可能存在自信过失.
②不负责任〔意外事件〕
2、防卫不适时〔不适时防卫〕
是指防卫行为发生在不法侵害开场之前,或者发生在不法侵害已经完毕之后的情况。
〔1〕特征:
①主观上不存在正当防卫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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