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
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
本制度。
2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且部分条款适用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公司拟投资的控股子公司。
3 定义
“信息”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规定要求应予披露的,
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敏感信息
或其他信息。
“披露”是指,公司应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
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程序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
4 职责与权限
、董事、首席执行官、董事会秘书
、首席执行官、董事会秘书或经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的董事,
以及经上述人等特别授权的人士有权以公司名义实施信息披露。除此之外的任何人
均不得以公司名义实施信息披露。
、财务状况和公司已
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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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原则,对公司违反法律规定未能履行披露义务及任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有
责任。
,汇集上市公司应予披露的
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办理
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
时,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
,需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及说明披
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披露的信息。
大事件及敏感信息、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
原则,配合董事会秘书作好信息披露相关工作。
。
,对公司财务数据进行内部
控制及监督,并对其提供的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有直接责任。
、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变化
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向董事长、首席执行官报告,并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
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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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
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
。
人。
司总部。
任人。
、顾问服务的机构或个人
为公司提供中介、顾问服务的机构及个人,以及向前述中介机构提供中介、顾
问服务的机构及个人,负有对所了解的本公司一切信息保密的责任。
,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进行信息披
露的具体事务。主要职责为:
1)组织公司相关部门起草和编制定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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