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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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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发布单位】82101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1-03-30
【生效日期】2001-03-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家庭接生的,由接生员签署出生医学记录,乡(镇)卫生院出具出生医学证明。
在途中出生的,由其户籍所在地医疗保健机构审核后出具出生医学证明。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新生儿申报户口,须持有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登记机关凭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出生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建立孕产妇、婴儿死亡和新生儿出生缺陷统计报告制度,并做好孕产妇和婴儿死亡原因的评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
医疗保健机构认为医学上确需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必须由县级以上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出具意见,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第五章 儿童保健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推行母乳喂养。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母乳喂养提供必要的条件,提高婴儿的母乳喂养率。
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女职工增加1个月产假,产假视为出勤。
各单位不得安排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并为女职工哺乳提供条件。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卫生行政部门划定的管辖区域内,为7周岁以下儿童提供系统保健服务。其主要内容是:
(一)对新生儿进行家庭访视,建立儿童系统保健手册;
(二)提供母乳喂养、合理膳食等科学育儿知识;
(三)定期进行体格检查,并对体弱儿进行专案管理;
(四)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治工作;
(五)为儿童进行乙肝、卡介苗等预防接种;
(六)开展儿童口腔、眼睛、耳及心理保健服务;
(七)防治小儿肺炎、腹泻、贫血、佝偻病等疾病;
(八)省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服务内容。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逐步建立新生儿疾病筛查制度,医疗保健机构应逐步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服务工作。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托幼园、所卫生保健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和监督。
从事婴幼儿看护、保教的人员从业前和从业期间,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健康检查。
患有国家法定传染病、滴虫性及霉菌性***炎、化脓性皮肤病、精神病等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儿童看护、保教工作。


第六章 医学技术鉴定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其成员由卫生行政部门提名,同级人民政府聘任。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鉴定工作。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必须是具有临床经验和医学遗传学知识、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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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