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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招投标中串标行为云政办发.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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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招投标中串标行为云政办发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云政办发[2010]106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评标结束后查实认定为串通投标并已取得中标资格的,取消其中标资格,已经发出中标通知书的,中标无效,招标人在未参与串通投标的中标候选人中依序递补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均有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的,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重新组织招标的,曾在本项目招标中参与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不得再参与本项目的投标。
第十条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对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串通投标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将其串通投标行为及处理结果记入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中。
第十一条招标人被认定有串通投标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被认定有串通投标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投标人被认定有串通投标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参与串通投标行为,由行政监察机关依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赛通投标行为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或者依法向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门和行政监察机关投诉。串通投标行为涉嫌犯罪的。可向司法机关进行举报。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公正、高效的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授诉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及其处理。
前款所称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签订合同等各阶段。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等招标投标活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受理投诉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行政监察部门负责对同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招标投标活动授诉处理情况进行监督,并依法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第四条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投诉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高效原则,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有差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前款所称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投诉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l0日内提出书面投诉。
第六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就下列事项投诉的,在授诉前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一)认为招标文件内容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在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5日前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二)认为开标活动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在开标现场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三)认为评标结果不公正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或者被告知中标候选人后3个工作日内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招标人应当在收到异议后5个工作目内作出答复。招标人需要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依法进行处理;未对异议作出答复的,招标人不得进行开标、评标或者发出中标通知书。异议处理时问不计算在本办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的10日内。
第七条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内容应当包括:
(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有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诉的,投诉书应当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湃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授诉书有关材料是外文的,投诉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
第八条投诉人可以直接投诉,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应当将授权委托书连同投诉书一并提交给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有关委托代理权限和事项。
第九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对异议或者投诉事项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不得以非法手段或者渠道获取证据材料,不得进行虚假恶意的投诉,也不得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阻碍招标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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