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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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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立用地治理方法
  第一条 为加快城镇化开展,强化农村村民住宅建立用地治理,促进集约合理用地,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保障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村庄、
  第十二条 农村村民在依法获得的原有住宅用地范围内翻建住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未改变土地用处的,由村委会签署意见,并经乡(镇)国土资源治理机构确认后,不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直截了当办理规划建立许可手续。
  农村村民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翻建、扩建原旧住宅:
  (一)已获得新的住宅建立用地的;
  (二)原旧住宅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的;
  (三)原旧住宅属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村(镇)保护规划确定的保存风貌建筑的。
  第十三条 农村村民住宅小区建立用地,由村委会或者负责拆迁安置的单位依照建房户数量和实际用地需求,分期分批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的期限除外)进展审查。予以批准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建立用地批准书})。
  申请农村村民住宅小区建立用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住宅小区建立用地申请;
  (二)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农村住宅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
  (三)建房户户数和每户的用地面积安排说明;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四条 农村村民申请在住宅小区内建立住宅的,应当按本方法第十条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由村委会按规定确认后统一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经审核符合住宅建立用地条件的,报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签章确认。乡(镇)人民政府依照经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章确
  认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立申请表》,分户发给《村镇个人住宅建立许可证》。
  第十五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立用地
  区范围内,为施行该规划将农用地转为农村村民住宅建立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报原批准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方可批准建立用地。
  农用地转用申请符合条件的,有权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予以批准。
  第十六条 农村村民建立住宅应当委托设计或选用通用设计图。住宅施工质量和消费平安由承建方负责。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农村村民住宅,应当自房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O个工作日内依法申请办理土地初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和房屋产权登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十八条 农村村民在统一规划的住宅小区内建立住宅的,在办理有关建立用地审批手续时,只收取土地证书工本费和房屋产权证书工本费,免收征地治理费、根底设备配套费、耕地开垦费和新增建立用地有偿使用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村委会能够依照当地农村根底设备情况和农民承受才能,召开村民大会集体讨论采取有偿提供住宅建立用地的方法筹集资金,所筹集的资金必须全额用于本村的根底设备建立,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农村村民经批准使用集体土地建立住宅,只需参照《福建省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治理法)方法》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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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8-29